华宝安享混合 :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2:57:57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安享混合 :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临时更新

【重要提示】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2月
3日证监许可
【2020】3285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
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
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经理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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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的备案..............................................................................................................................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财产..............................................................................................................................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六、侧袋机制..............................................................................................................................61
十七、风险揭示..............................................................................................................................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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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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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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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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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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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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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析
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监、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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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
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高级内审经理。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
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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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
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
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昊,本科。

2006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渠道经理、交易员、高级交
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2017年
3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2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8月至
2021年
3月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
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起任华宝宝利纯债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起任华宝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雪倩,硕士。

2015年
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
职务。2021年
10月起任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宝安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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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研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投资副总监。

6、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
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华宝英国富时
100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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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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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
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
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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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

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
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
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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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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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吸收合并原
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
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0年末,平安银行有
100家分行(含香
港分行),共
1,103家营业机构。



2020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535.42亿元(同比增长
11.3%)、净利润
289.28亿元(同
比增长 2.6 %)、资产总额 44,68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4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26,731.1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6,662.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8%)。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9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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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

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
2021年3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5,123亿,平安银行已托管197只证券投资
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
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
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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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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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
905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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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陈露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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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285号
准予注册日期:2020年
12月
3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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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小于
100万
1.2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0.80%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

可得到
98,824.23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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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应自
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暂
不设上限。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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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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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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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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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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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小于
100万
1.5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1.00%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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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75%
大于等于
30日,小于
6个月
0.50%
大于等于
6个月
0

注:此处
1个月按
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个月按
30日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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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对应的本次
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0=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可得到
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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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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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9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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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
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
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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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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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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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
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化,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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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行业表现
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
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主要以“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进行个股投资
时,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并以定量的指标为参考,精选优质公司。优质
公司需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健全规范、公司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公司具有垄断优势或稀缺性资源、有正面事件驱动。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
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
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
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
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
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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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债
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
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
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
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达
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
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信用债收益来自
于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信
用利差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根据信用利差的两个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参与信用债的投资。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其发行人委托的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以上(含
AA),其中,投资于发行人委托的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券
占基金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投资于发行人委托的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AA+的信用债券占基金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发行人委托的国内评级机构出
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券占基金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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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
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
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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