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厚信睿混合A : 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3:01:32 中财网

原标题:淳厚信睿混合A : 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淳厚
信睿核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
1


1

)


























基金管理人: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10

25
日证监
许可
[
2019]1997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2

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试点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
1

10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
1

6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7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淳厚
信睿核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淳厚
信睿核心精选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淳厚
信睿核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778号丁香国际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田恬

联系电话:400-000-973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邢媛

3,120

31.2%

2

柳志伟

2,600

26%

3

李雄厚

2,100

21%

4

李文忠

1,000

10%

5

董卫军

1,000

10%

6

聂日明

180

1.8%



合计

1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联席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媛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大区经理、华东区副总
监、渠道总部副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理财部总监、渠道理财
部总监兼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同安投资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董卫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
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助理。现任淳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日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与
金融政策、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转型经济及政治转型研究。


孙煜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常务副总裁,深圳证券交易
所行政总监,深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中国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CEO,鹏华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专职董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主
要分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公司顾问。


蒋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长沙金鹏实业银行信贷计划经理,光大证券长沙营业
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富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湖南天华油茶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


周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市
五洲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任专职律
师。现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吴多多女士:执行监事,硕士。曾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邢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谢芳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干部,上海证管办上市公
司处主任科员,上海证管办党委(纪检)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党委(纪检)办公室副
主任,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处


长,上海证监局基金处处长。


董卫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远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总监、处长。

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技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莉丽女士:硕士,2007年进入兴业证券证券投资部(权益自营部),历任交易员、行
业研究员、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副总监。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同时担任淳厚信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8-21至今)、淳厚信睿
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2-12至今)、淳厚欣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12-22至今)、淳厚益加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12-30至今)、淳厚鑫
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6-1至今)、淳厚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8-24至今)基金经理。


陈文先生:硕士,2010年-2013年担任兴业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2014-2019年先后
担任兴业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同时担任
淳厚信睿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5-21至今)、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9-15至今)、淳厚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8-24至今)
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总经理邢媛、副总经理董卫军、权益投资部总监薛莉
丽、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祁洁萍、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陈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总经
理邢媛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

, 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成立时间:2000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5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170号

联系人:汪浩

电话:021-20370656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及电子公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情况:

杨华辉先生,男,1966年2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代理总裁,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股东代表董事)。


刘志辉先生,男,1969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国际商务师。曾任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福建证监局机构处、上市处、稽查处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经营层代表董事)。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型证券公司,成立于


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01377.SH)。

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东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兴业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
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在全国31个省、市、区共设有235个
分支机构,其中分公司92家、证券营业部143家,控股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
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兴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兴证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海峡股权交易
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参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专门从事慈善
公益与扶贫活动。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6058.HK),是兴业证券集团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的平台。


截止到2021年一季度末,集团总资产1940亿元,净资产超过420亿元,境内外员工超
过9100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业务位居行业前列,已发展成为涵盖证券、基金、期货、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另类投资、风险管理、境外业务等专业领域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兴
业证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
时代的新形势下,兴业证券提出了“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正朝着专业化、
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奋力迈进。明确提出要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一流的资本实力,一流的风
险管理能力,一流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一流的人才和优秀企业文化、科学的机制体制以
及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证券金融集团。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专门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资产托管部现有正式员工共计85人,部门内设产品处、托管服务处、外包服务处、稽
查监督处和创新服务处,内设各处负责人均具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多年券商及基金
公司相关工作经验。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投资监督、资金清
算及交收等人员,主要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基金等相关领域工
作经验,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具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0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健
规范、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
品类型体系。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组织和实施公司合规及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定期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查监督处,配备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独立行使稽查监督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已建立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内控机制得到有效实施;相关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域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系统化操作,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最大限度防范操作风险。

4、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相关方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称: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60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法定代表人:
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9738


传真:
021-60607060


公司网站

www.purekind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
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
机构



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60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0
-
9
738


传真:
021
-
60607060


联系人:
张文利


电话:
021
-
6060709
3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和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
、江嘉炜


联系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 1369


联系人:
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10

25
日证监
许可

2
019

1
997
号文
予以注册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募集情况


募集期自
2020

1

9
日至
2020

2

7
日止。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462,118,326.23
份基
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82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年
2月
12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单笔申购
/追加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
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
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率


M<
100万


1.2
%


0%


100万≤
M<
300万


1.0
%


300万≤
M<
500万


0.8
%


M≥
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
/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80天

0.50%

Y≥30天

0%

Y≥180天

0%







3

赎回费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份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2
%
)=
49
,
407.11



申购费用=
50,000

49
,
407.11

592.89



申购份额=
49
,
407.11
/1.0500

47
,
054.39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00=47,619.05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
0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7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10,000×1.2500=12,500.00



赎回费用
=12,500.00×0.
75
%=
93
.
75




赎回金额
=12,500
.00
-
93
.
75
=
12
,
4
06
.
25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2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
406
.
25
元。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C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10,000×1.2500=12,500.00



赎回费用
=12,500×0%=0
.00




赎回金额
=12,500.00
-
0
.00
=12,50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T

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
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