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基金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6:42:00 中财网

原标题:双创基金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中证
科创创业
5
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6

28

证监许可

2
021

223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科创创业
50
指数,
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
、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
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
)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在沪深
市场中排名前
30
位;



2
)非
ST

*ST
证券。



2
、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




3
、选样方法



1
)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新一代信息技术
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
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
)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
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
、指数
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
=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
×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
(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
)
。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1
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
,单个板块权重占比不超过
80%




5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
本基金是跟踪
中证
科创创业
5
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特定风
险还
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
的风险

退市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
对价的变现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和创业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
中证
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方正富邦
中证
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
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1
8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及其不时修订)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其他对价


49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
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规定媒
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
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11

1101

02
-
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02
-
11
房间


设立日期:
2011

7

8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蒋金强


电话:
010
-
5730
3969


注册资本:
6.6
亿元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
主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
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

COO

,
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
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
(PPP)
发展协会理事,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台
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顾问、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
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麦格理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中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专员,中实企管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经理、协理、资深协
理、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基富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兼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
分管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金融科技等。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
,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中国
ESG 30
人论坛成员,
Sustainable Finance Forum
联合创始人。曾任美国加州
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国
CSI
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
融学系教授。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
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讲师,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林欣怡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
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限公司董事。曾任光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
融部助理,国际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专员,盛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专
员,富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副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理财服务部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业务处协理、资深
协理、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
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
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
负责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MD(
董事总经理
)
。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
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D(
董事
)

ED(
执行董事
)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薪
酬福利岗
,VP(
副总裁
)
。曾任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
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士。曾任浙江申浙
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
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超梁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
数学与系
统科学研究院,
2013

7
月至
2019

4
月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
职位为量化分析师助理、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2019

4
月至
2019

6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经理;
2019

6
月至
2019

11

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9

11
月至
2019

12
月,任拟任基金经理。

2019

1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3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沪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
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21

4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兼)兼基金经理;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兼基金经理。



委员: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博
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何萍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田业钧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
、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
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

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
逐步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
设置
的组织结构
充分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
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没有
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

和独立的
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

2021

1
-
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9.4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12
月至
2020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20

1
月任本行副董事
长(其
中:
2019

4
月至
2020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


2019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11
月至
2020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12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4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6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9
月至
2014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7
月至
2009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
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7
月至
2014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3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
-
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40F
-
43F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
010
-
59355997


传真:
010
-
57398130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s://www.foundersc.com


2

网下现金

网下股票
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

网下股票
发售
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02
-
11
房间


邮编:
100
101


电话:
010
-
57303803

010
-
57303850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founderff.com


3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电话:
021
-
68419095


传真:
021
-
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郝琪
、杨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6

28
日证监许可【
2021

2233

文注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3
0
亿元人民币

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组合证券认购三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
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
科创
创业
50
指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

中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
科创
创业
50
指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
交易所
A

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

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M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份≤
M

1
00
万份


0.50%


M

1
00
万份


1000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申
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
按照
不高于
0.80
%
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
A

账户认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认购
原则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
申请。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
,发



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
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
机构或以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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