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混合 :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关于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0月28日(含)起对东方红优质甄 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 《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 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表述,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修订内容均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 当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3785),单独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开 放申购业务首日(即10月28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相关费用说明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者申 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 ≤L<30日 0.50% L≥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 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 的年费率计提。 3、登记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 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4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有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各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部分基金的转换 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1年10月28日起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 务,但申购份额须在1年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红利 再投资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3)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1年10月27日在 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2021年10月28日在前述媒介披露。如有疑问可拨 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1: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十一、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 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部 分 释 义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 分 释 义 27、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的机构 第二部 分 释 义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 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 规则 第二部 分 释 义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同一登记系统内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第二部 分 释 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新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 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大会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 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 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内,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内,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 2: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 媒介 规定 媒介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 9 、 31 、 37 、 39 、 40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 联系电话:( 021 ) 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 -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7 层 - 11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 宋雪枫 …… 联系电话:( 021 ) 53952888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 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五、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九)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金财产 的保管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 期限 。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 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内,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 分红一种方式;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内,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 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 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 况、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 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 况、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 报刊”)及 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 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 规定 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 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 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 十一、 基金费 用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 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十一、 基金费 用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 费 、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需于调整实施前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上公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七)基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费的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 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 进 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的 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 至少 15 年以上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 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告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 报刊上。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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