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聚利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聚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 银华聚利灵活配 置混合 A 为 00128 0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C 为 002326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 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大会”)审议修改《基金 合同 》等相关事宜,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会议 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权益登记日 即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5 :00 起, 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17: 00 止 (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关于 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 详见《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 方案的说明》(见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 1 年 10 月 29 日 ,即 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本基 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 四、 投票 方式 1 、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采取 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 、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 复印件; ( 2 )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经授权的业务 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包括 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 3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等 ,以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为准。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益登 记日即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起,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17 : 00 止 ( 投票表决时 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 “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 2 座 10 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 010 - 58163073 五、授权 为 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 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 理的 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机构 投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可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 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 应由 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 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 记证书 等 ,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 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三)授权方式 1 、纸面方式 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方式授权 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 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h ttp://www.yh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 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 ( 1 )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 持有人 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 2 )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 视情况 主动与 预留联系 方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 持 有人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 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 、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方式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方式授权均未 表示 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 多次授权同一 受托人但 授权表示不一致 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 决权; 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 3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 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 4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 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 多次授权同一 受托人但 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 权; 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 5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 6 )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 有效表决票进行了有效投票,则 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 、计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 计票时间为 202 1 年 11 月 30 日 , 计票方式为:由基金 管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及结果 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 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 决为准。 (四)纸面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在 规定时间之内 送 达 基金管理人 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 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 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 规定时间之内 送达 基金 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 1 )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 2 )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 ( 3 )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 关于 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 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九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 400 - 678 - 3333 网址: 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 010 - 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十 、重要提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 7 日 附件一:《 关于 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 附件二:《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 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相关 事 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 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 会议议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办理 本次修改《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事宜 , 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的说明》,对《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根据情况 提前公告 本次修改的具体实施 时间 。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10 月 2 7 日 附件二: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 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 日期: 202 1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 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 填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 、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 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银华聚利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 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 做出 授权外,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 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日期: 202 1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可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 , 或 从报纸 上剪裁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 和内容 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 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 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3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 相应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 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 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通过,因此针 对上述 审议 事项存在 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二、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 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 1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 18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拟修改为: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 15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 遵守下列限制: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同时,拟增加 如下条款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00% ” 拟修改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 0%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1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3 0% ” (五)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 “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 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 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 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 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拟修改为 : “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 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 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主要参考股票基准指数整 体估值水平在历史的分位 值排位进行相应调整,力争控制下行风险。其中,股票基准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估值水平采用市盈率( PE ),市盈率为股票价格除以每股收益的比率。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 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市盈率 区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S ) 沪深 300 指数市盈率处于历史的 前 15 分位(不含 15 分位) 0% ≤ S ≤ 45 % 沪深 300 指数市盈率处于历史的 15 分位到 100 分位 30 % ≤ S ≤ 9 5% 注:( 1 )历史的前 15 分位(不含 15 分位)指将 沪深 300 指数历史市盈率从大 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前 15% (不含 15 分位); ( 2 )历史的 15 分位到 100 分位指将沪深 300 指数历史市盈率从大到小进行排 序,排位在该数列的 15% 到 100%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指数或随着市场环境、 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基准指数不再适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同时,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拟增加: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市场股 票价值相对 A 股市场长期处于被低估状态,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值型港股 通标的股票: ( 1 )对于 A 、 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 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 股票; ( 2 )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 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 标包括资本回报率( ROIC ) 、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套期策略及单边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六)基于上述修订,对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估值、 基金的费用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规则进行了相应 的修订和补充,并基于上述修改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应表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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