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4:3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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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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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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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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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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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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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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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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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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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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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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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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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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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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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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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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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十五、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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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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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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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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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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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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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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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9

901

9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邓晖


成立日期:
2004

9

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32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
亿元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
疗服务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疗服务主题相
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
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
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4)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不同,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
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
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
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
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个小
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
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
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
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
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
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
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
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
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
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文件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
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
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
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
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仅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
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
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
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单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及相应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
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
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
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
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
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
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
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
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其
提示性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
0.20%÷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
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