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原标题: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20】 639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 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涉及《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 的 更新,并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相关服务机构信息,前述更新内容截止 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 目录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 ................................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7 十七、风险揭示 ................................ ................................ ................................ ............................. 9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10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0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4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4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4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优质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 1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锁定持有 期限制。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7、开放持有期: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 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1 年 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38、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业务规则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同一登记系统内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8、元: 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 性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 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 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 析师(MD)、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 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 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佳骏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 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东 方红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东方 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东方 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 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帝国理工学院金融学硕 士。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支持高级经理。 丁锐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牛津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中心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 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伟先生、胡雅 丽女士、邓炯鹏先生、谭鹏万先生、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 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2018年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7年12月起 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 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 会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 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 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 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 副书记,2021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候任)。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 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 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 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221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890.80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 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4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2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2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C类基金份额: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4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9日证监 许可【2020】639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 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 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前一 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 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 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 募 集1,004,555,510.8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32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 年7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 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 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 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 前一日,含)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 请,将不予确认。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各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 元 0.3 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8% M≥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 元 0.8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60 % M≥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0% L≥180日 0 C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50%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 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一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