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沃鑫混合A : 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01:03:23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沃鑫混合A : 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1年
8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沃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等;同时,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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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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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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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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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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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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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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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
及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
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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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
2013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财务官。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
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首席合规专家。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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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
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
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21年
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孟昊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
7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4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权益投资二部基金经理。

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09
月担任鹏华新科技传媒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经理,
2019

07月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基金经理,
2020年
02月担任鹏华优选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
09月担任鹏华品质精选混合基金经
理,孟昊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稳定收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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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鹏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
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
50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
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合、鹏华创新未来
18个月封闭混合、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
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鹏华汇智优选混合、鹏华新能源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鹏华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
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
FOF)、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
发起式(FOF)、鹏华养老
2035混合(FOF)、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
FOF)、
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有期混合
MOM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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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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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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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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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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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
入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万亿元。2021年
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
4月至
2020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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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年
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
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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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
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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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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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座
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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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肖菊

5-21


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8月
17日证监许可
[2021]27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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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0.48%
100万≤M<500万
0.80% 0.24%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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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9,881.42+5.20)/1.00=9,886.62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9,886.62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100,000.00+50.00)/1.00=
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
登记有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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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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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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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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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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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

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60%
100万≤ M <500万
1.00% 0.30%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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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368=47,512.6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元,则其可得到
47,512.62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4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4=98,48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4元,则其可得到
98,483.36份
C类基金份额。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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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6个月0
(注:1个月指
30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上
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685=10,685.00元
赎回费用=10,685.00×0.50%=53.43元
净赎回金额=10,685.00-53.43=10,631.5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31.57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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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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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沃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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