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兴享一年持有期混合(FOF)A : 交银施罗德兴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兴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基金 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规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 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 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 )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红利再投 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 、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 2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 0.8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 0.1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4 %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8 项,第 10 - 11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 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 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和 LOF 、香港互认基金 ,不含 Q DII 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 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 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4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货币与财政政策形势、资金面供求变化、 证券市场走势与估值水平等综合分析,并融合量化投资方法,结合国内外先进资 产配置理念,及时把握市场时机,调整资产配置比例,获取资产配置收益。 2 、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本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估系统对备选基金的评估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及投资业绩 比较优势的基金确定本基金配置组合。本基金的绩效评估系统分析主要包括业绩 指标分析、业绩归因分析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评估等: ( 1 )运用量化方法分析所有适选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 收益指标、风险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具体如下: . 收益指标:包括绝对收益、相对收益等指标; . 风险指标:包括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指标; . 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包括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等指标。 ( 2 )深入分析基金的业绩表现,再次精选基金确定备选基金,包括对基金 的择时能力、资产配置能力、个股选择能力等进行归因分析,解释基金收益来源, 评估未来收益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基于市场环境、政策变动、风险事件等多重因 素对基金配置组合进行持续跟踪,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及配 置比例。 ( 3 )结合对基金管理人的定性评估,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投研团队 实力以及投研团队稳定性、基金经理投资优势及业绩稳定性等方面,最终确定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及配置比例。 综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长期持续跟踪本基金的组合业 绩,并定期对基金组合进行维护,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 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 求的上市公司 ; 其次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 公司翔实的 基本面 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 值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对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 资策略执行。 4 、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 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 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 在 6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4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 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 5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 6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 7 )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 )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9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 ,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 1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 1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 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1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1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 1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1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 1 )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2 2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2 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3 )项、第( 4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 第( 1 2 )项、第( 1 3 )项及第( 1 8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75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 2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 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 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 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 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 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 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 1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进行估值; ( 2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 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 3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 4 )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 5 )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 6 )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7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 )至第( 7 )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 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基金净值信息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 分别披露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 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 规定 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 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 三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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