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A : 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A : 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金安 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41 十一、基金费用 ................................ ....... 4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8 十五、禁止 行为 ................................ ....... 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七、违约责任 ................................ ....... 5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7 二十、其他事项 ................................ ....... 5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8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金安均 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 公楼二座 27 - 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 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 -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5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 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 16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 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16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 17 )、( 18 )项情 形之外,因 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 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 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 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 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或财产承担责任。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但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和配合 。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 为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章及负责人名章 + 托管人财务专用 章 ,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 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 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转账。基金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转账,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 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 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 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 一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 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 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 文件 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授权文件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 若 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件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 。 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并有被授权人的 签字 。 (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 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 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仅对 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 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并确保相关付款 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均已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但应 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 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 五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暂缓或 拒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过错未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 七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 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若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收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八 )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过错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股票期权 买卖的证券 、期货、股票 期权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股票期权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 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 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 关机构负责结算。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 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 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 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 3 )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 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 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 4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 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 托管户事宜。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 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 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 : 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 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 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 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 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 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 通知等有关 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 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 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 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 8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9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1 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 1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 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 的中间价。 ( 1 2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1 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 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 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3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 、估 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 三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 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以其它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复核意见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 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 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 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 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 关公告、投资 信用衍生品 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