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18:16:3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凯鑫: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上海凯鑫 公告编号:2021-047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9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持有公司股
份6,330,902股(占公司总股本9.93%)的股东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启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60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75,66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0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51,338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即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27,00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6.00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启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2021年10
月29日,苏州启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75,66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0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14幢203


权益变动时间

2021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

上海凯鑫

股票代码

300899

变动类型
(可多
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股)

增持/减持比例(%)

A股

1,275,668

2.00%

合 计

1,275,668

2.0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可多选)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合计持有股份

6,330,902

9.93

5,055,234

7.9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330,902

9.93

5,055,234

7.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是■ 否□

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预披
露公告》,苏州启明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60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75,669股,减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
后的60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51,338股,
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即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27,00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6.0000%。


本次苏州启明在2021年10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1,275,668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00%。


苏州启明此次减持符合相关减持规定,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购
买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 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8.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1月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