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 均衡 臻选 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十一 月 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 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2 1 年 9 月 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2913 号 《关于准予嘉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十 七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 .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 .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1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18 一、绪言 《 嘉实 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 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 本基金:指嘉实 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嘉实 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后的版本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 、中国存托凭证 / 存托凭证 /CDR :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交易日:在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 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本 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有效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 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 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至申购确认日次一年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41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年度的年度对日 42 、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业务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 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 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嘉实均衡臻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 0 % ,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 ,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0 %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 65 2 1 55 88 传真 ( 010 )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 、 北京怀柔和武汉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等 资格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 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主管,贝恩 (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 MD ,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 球首席运营官、 MD ,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 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 DWS Investm ent GmbH 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 DWS 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 COO , DWS 资 产管理(欧洲) COO , 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 德国负责人, DWS 全球 COO ,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 COO , DWS 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 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 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 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 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 至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 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 AIG )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 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 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基金法务组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 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 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龚康先生,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博士研究生。 2005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 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梁铭超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研究员,友邦保险、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现任主基 金经理。2021年4月24日至今任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赵学军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主基 金经理邵健先生,机构业务 CIO 郭杰先生,主基金经理归凯先生、姚志鹏先生、胡涛先生、 张金涛先生、洪流先生、谭丽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 、转换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资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 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4人,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1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92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1953.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 010 ) 65215588 传真 ( 010 ) 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 - 14 单元 电话 ( 021 ) 38789658 传真 (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 05 单元 电话 ( 028 ) 86202100 传真 (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 0755 ) 84362222 传真 ( 0755 ) 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01 室 电话 ( 0532 ) 66777997 传真 ( 0532 )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座 2 幢 1001A 室 电话 ( 0571 ) 88061392 传真 ( 0571 ) 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1802 单元 电话 ( 0591 ) 88013670 传真 ( 0591 ) 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23 层 B 区 电话 ( 025 ) 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 层 05 - 06 单 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 010 ) 6521558 8 传真 ( 010 ) 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南路 2 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 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 021 ) 51150298 传真 (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 202 1 年 9 月 3 日证监许可 [ 2021] 2913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期”,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 / 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次一年年度对日(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年度的年度对日,下同)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 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至申购确认日次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起方可申请赎回。 (四)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投资者 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 募集 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 、 募集 目标 本基金不设 募集 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六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 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 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 且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如 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 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 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 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认购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为 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 , 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 本基金 A 类份额 认 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费率 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 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 1 )当投资者选择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认购份数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1 .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 金额 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 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1 .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 1 + 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 -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3 + 50.50 ) /1 .0 0 =98,864.7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可得 98,864.7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 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 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 0,000+5.00 ) /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7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