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景气优选混合 :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长盛景气优选混合 :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21 〕 172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 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2 第一部分、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7 第六 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 ....................... 12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景气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委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 5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 、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 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 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 3 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 元:指人民币元 4 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规定 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 性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及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民和 电话:( 010 ) 86497888 传真:( 010 ) 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 9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 八 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 曾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总会计 师,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 ), 兼任 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 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国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长、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 新 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淡马锡 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 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 任 新加 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 主管。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 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 肥特派办上市 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 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 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 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 港永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 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 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 发银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 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 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 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 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 ,独立董事,法律硕士。 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 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BVI )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 监事会主席,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 士 ,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 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合伙人。 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民和,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 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 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 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 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棋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光大永明资 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2014 年 5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 业研究员、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助理等。自 2019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长盛创新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兼任长 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 兼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拟任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 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 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 益部执行 总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安鑫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稳鑫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 年 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 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 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 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 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 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 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 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民和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 ) 86497908 、( 010 ) 86497909 传真:( 010 ) 86497997 、( 010 ) 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民和 电话:( 010 ) 86497888 传真:( 010 ) 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 021 ) 58773177 传真:( 021 )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张勇、叶尔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729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信息 。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0.36% 100 万≤ M < 200 万 0.80% 0.24% 200 万≤ M < 500 万 0.20% 0.06%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特定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 体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 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 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 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 无效。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 开放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 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 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 0.45% 100 万≤ M < 200 万 1.0% 0.30% 200 万≤ M < 500 万 0.5% 0.15%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