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食品A :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1:51:45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食品A :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由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27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
32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6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38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9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40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马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邮政编码:
300203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时间:
2004年
11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



成立时间:
1995年
10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
1000000000183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
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未涉及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食品饮料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1)、2)、10)、18)、19)、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限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
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
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若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
欺诈、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的原因给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
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
算专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交易
主协议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协议
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但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
电子直连的方式
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的(
以下
简称“深证通
电子直连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
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
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
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3、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资料等,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投资指令的要素”)
,或以其他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对指令确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
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
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
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
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
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个工
作小时的指令
执行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对于
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
T日
15:0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

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对于
T+1日交收



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
T日
16:
3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协议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
投资指令的
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
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
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
出具书面撤
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
”,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
因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或权限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
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个工作
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在确认前基金托管
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
重大
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
协议
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委托协议
(或席位租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个工作日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
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

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
00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9:
00-11:
30,
13:
00-17:
00)
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日
)的前一日
17:00前

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
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
00时。




于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
00前将需要
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
托管人,托管人在
16:
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

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的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
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
保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终了时
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月月末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
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
00 之前向托管人发送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电子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3、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4、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
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
00前从
“基金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

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
户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份额、
股票、存托凭证、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份额以目标
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未
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8)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以其估值日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
估值错误给基金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特定资产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

或者出具加盖
业务印鉴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信息、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



信息、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
媒介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
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2、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
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
人报告。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基金
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
部分不收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
部分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
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基金
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
部分不收
取托管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
部分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根据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