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食品A :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1:51:5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食品A :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
天弘中证
食品饮料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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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
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的注册及后续
转型为
本基金的
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由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中证食品
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目标
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
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选择天弘
中证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天弘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标的指数:指中证食品饮料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目标
ETF份额、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规定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
历史沿革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食
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而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392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
7月
28日

2015年
7月
28日
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29日生
效。



2021年
9月
9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
中证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转换为
天弘
中证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联接基金,即本基
金。




2021年
11月
4日起,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
转型为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露;
连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赎回
A类基金份额
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申购、赎回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9、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8、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7、目标
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两日内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邮政编码:
300203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日期:
2004年
11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



成立时间:
1995年
10月
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
江西省以外的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17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
规定媒介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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