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计划实时完毕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8:57:09 中财网
原标题:中电兴发:关于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计划实时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6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计划实时完毕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公司董事、高管:汪宇先生、周超先生、何利先生、闫涛先生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
年5月13日、6月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1-032)、《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减
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汪宇先
生、周超先生、何利先生、闫涛先生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
的六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67,500股、35,412股、84,804股、25,625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9%、0.005%、0.011%、0.003%。上述人员
计划减持股份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接到上述人员的通知近日减持股份情况,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上述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
(元/股)

减持数量
(股)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 (%)

汪宇

集中竞价

2021年11月3日

6.93

67,500

25.000%

周超

集中竞价

2021年11月3日

7.12

35,412

25.000%

闫涛

集中竞价

2021年11月3日

6.91

12,625

14.106%

何利

集中竞价

2021年11月4日

6.77

44,000

14.705%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减持前持有股份

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汪宇





合计持有股份

270,000

0.036%

202,500

0.027%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67,500

0.009%

0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500

0.027%

202,500

0.027%

周超

合计持有股份

141,647

0.019%

106,235

0.014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35,412

0.005%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6,235

0.014%

106,235

0.014%





闫涛





合计持有股份

89,500

0.012%

76,875

0.010%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12,625

0.002%

0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76,875

0.010%

76,875

0.010%





何利





合计持有股份

299,217

0.040%

255,217

0.034%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44,804

0.006%

804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4,413

0.034%

254,413

0.034%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作为公司董事、高管:汪宇先生、周超先生、何利先生、闫涛先生等承
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目前,上述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
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进行了预披露,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

存在差异,公司严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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