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沪港深精选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13:25:54 中财网

原标题:大摩沪港深精选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1年7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86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
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
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
将聘请符合要求的香港机构担任港股投资顾问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港股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水平、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聘请港股投资顾问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
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本次更
新招募说明书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增加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
机构,在“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相应增加聘请港股投资顾问的风险,相关更
新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11月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内
容截止日为2021年10月2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
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
5
,
00
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
49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
)、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子工程硕
士及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立
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历任副总裁、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2011年起至2021
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目前任考立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等摩根士
丹利国际控股公司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的关联方)的
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常州市证券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
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地区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兼延陵中路营业部
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基金管理人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
会计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监、总监、财务负责人。目前担任上
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全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孙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
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自动化研究所职
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业务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圳证券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
司副总经理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目前担
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
位,并在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Linklaters )
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
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亚洲地区不动产投资(REI)业务的不动产
收购融资。2007年至2009年担任日本REI业务运营总监,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
根士丹利亚洲所有投资管理业务运营总监。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商务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Canton Pacific Limited(成立于中国香港)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
士。曾任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
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
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


士。曾于金陵科技学院任教,1994年8月至今2017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2017年11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合伙人,目前兼任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00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
库专家。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
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
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
裁、副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退休后曾任中国
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
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
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
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
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
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
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
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
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鑫思佰益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监事长。


莫壮伟(Tuangwei Mok)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加州大学伯克
利分校哈斯商学院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
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太
区的市场风险团队。201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目前担任摩根
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基
金管理人,历任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
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总监,目前担任基金管理人市场发展部总
监。现任职工监事。


谢先斌先生,浙江大学计算科学与工程学专业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
济与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经理,基金事务部业务经理、高级经
理、首席注册登记师。2011年5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目
前担任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熙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
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4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
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
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19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
历。曾任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2005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
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电气工程和计算机工程系博士,6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
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
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
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等。2020年7月加入基金
管理人,现任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大鹏先生

中山大学金融学博士,注册会计师(CPA),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
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教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行业研
究员。2010年12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管理部
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至
2017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新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李功
舜,交易管理部总监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
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
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
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
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
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
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
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
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
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
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
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
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
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
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
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
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
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
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
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
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2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汇
款交易业务。支持银联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
网站(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
信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
币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施翊洲

五、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一号怡和大厦46层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3、8、9、30-32、35-42
以及45-47

成立时间:1984年3月9日

管理证券资产规模(2020会计年度):682,935,340,000港元

主要负责人:高杰文(Todd Coltman)

联系电话:+852 2848 6722


联系人:Queenie Leung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7月30日证
监许可【2021】2586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
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
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而是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对于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见下表: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2%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1.20%,假设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该笔资金在
募集期间的利息为19.76元,则可得到98,833.99份A类基金份额。


5、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5.00

/1.00=100,055.00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机构应当将
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认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
(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
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果以本基金各类份额合计,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
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
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
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
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敬请投资者留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

Y≥365 日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5%

Y≥30 日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180日(含)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
及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
93,830.64份。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0.5%=64.00元

赎回金额=12,800.00-64.00=12,736.0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假


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36.00元。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0.5%=64.00元


赎回金额=12,800.00-64.00=12,736.0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假
定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36.00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