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14:00:49 中财网

原标题:景顺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编号:银【
】字
/
第【
】号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EWLOGO









目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
-----------------
3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
14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17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0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3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
29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
31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
33
第十二条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5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35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
38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
41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
42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
--------------
42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
--------------------------------
--------------
42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
43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
43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21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
-
82370388


传真:
0755
-
22381323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朱鹤新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邮政编码:
100020




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真:
010
-
65559281





鉴于: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或非法人
组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
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21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

6

12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7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

4

20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2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景顺长
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2.2
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本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8.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8.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8.9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
计算;



20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本基金不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22
)、(
23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
之内进行调整;



2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3
)、(
12
)、(
13
)、(
14
)、(
22
)、(
23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
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损失和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
管理人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3.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1.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3.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9
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
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3
.2.10
基金管理人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
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
.2.1
1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4.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5.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5.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5.2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5.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5.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4.3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5.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5.5.2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5.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
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
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应与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内容
一致,若有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2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的方
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2

小时

作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6.3.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
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但基金托管人
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6.3.
3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基金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6.3.
4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
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
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邮件指
令仅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
样本进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
的划款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
不对指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
空缺导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指
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
行。指令若以传真、邮件方式发出,则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6.3.
5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6.3.
6
基金管理人应将
同业市场债券
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6.4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4.1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6.4.2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
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
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
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6.6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6.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1
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基金管
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在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基金托
管人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
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7.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1
.3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7.2
清算与交割


7.2.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
认,不得无故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
2
个小时的指令处理时间,当日
15:00
之后收到的指令,托管人尽力负责但不承诺指令支付成功。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2.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2.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
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
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
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2.4
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
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7.3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7.3.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
外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3.2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实相符。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责任



7.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

赎回申请,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付
赎回款项。



7.4.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

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7.4.3
基金的
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
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基金管理人
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中午
12:
00
前及时进行划付,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
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后的数值。基

份额
累计净值是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与该类基金份额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8.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2.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或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6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及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3
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8.3.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8.3.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8.3.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8.3.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某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某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8.4
基金账册的建立



8.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8.5
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5.1
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
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8.5.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5.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8.5.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
信息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5.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7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9.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9.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9.3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
/
申购
/
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
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9.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5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9.5.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9.5.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基金托管人负责核对收益分配方案的总金额与划款指令金额一致,不
对每个投资者的明细分配金额进行复核。



9.5.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1
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10.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0.2.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10.2.
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0.2.
5
基金年度

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0.2.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10.2.
7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10.3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不可抗力;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4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

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并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10.5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