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行业轮动混合 :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14:11:55 中财网

原标题:诺安行业轮动混合 :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9
五、基金的存续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基金的托管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违约责任
................................................................................................................................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二十三、其他事项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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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指导意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诺安行
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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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
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
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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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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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
日,即“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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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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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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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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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57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2011年
5月
13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
2011年
5月
13日开始至
2014

5月
13日。该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
下,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4年
6月
17日开始,于
2017年
6月
19日
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
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即
2017年
6月
19日至
2017年
6月
22日。自
2017年
6月
23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诺
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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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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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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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
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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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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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发生上述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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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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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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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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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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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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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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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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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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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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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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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拟变更为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人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基金,应履行变更注
册及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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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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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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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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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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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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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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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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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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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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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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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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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
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
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国债、金融
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债)、可交换债券、央票、中期票据)、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
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
效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存
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七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
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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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
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
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
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
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
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
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
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行业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即以
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
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增加景气
上升的强势行业配置,减少弱势行业的配置。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
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此时应配置防御
性行业如可选择消费、食品等。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
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
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此时应选择率先受益于经济复苏的
行业,如交通运输、金融等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
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
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此时应选择受益于通胀预期的行业,
如有色金属等资源品行业或者农业板块等。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
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表现较差。此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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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投资应以避免过多损失为首要目的,应选择的行业包括日常消费、医疗保健等。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
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
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将综
合考虑个股主营业务与重点行业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选股票,并根据定
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个股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
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
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
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
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
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溢价分析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
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
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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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

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

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6.权证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
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
佳风险调整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充
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
合指数,即:6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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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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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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