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A : 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A : 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 ................................ ................. 6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1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2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 ................................ ........... 12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年 9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 21 ] 318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创新医疗主 题相关行业股票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 本 基金 可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资产 可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 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BS ),资 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 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 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市场价格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 技术系统风险等。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持有期。 在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 定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及《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华 创新医疗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华 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华 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 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6 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3 4 、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 6 个 月持有期起始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 5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管理办法》,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 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 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 9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6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 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0 】 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 067 - 8815 联系人 : 阎坤 股权结构:张磊 60.61 % 、 唐俊 5 % 、 韩光华 4.99 % 、 宿迁信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4.90 % 、 宿迁信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90% 、宿迁信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4.90% 、宿迁信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90% 、宿迁信良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 4.90% 、宿迁信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9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磊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直销经理 , 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 北京杰思汉能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 韩光华先生, 总经理 、 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产品部副总裁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 , 嘉 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石伟 先生, 副总经理、 董事,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曾任 北京卓融投资咨询公司业务经 理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 理兼投资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部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一部部门总经理、 银行业务副总监、银行业务总监 。 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王步峰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应用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清峰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所所长。 周霜杉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克泰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中国籍。现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韩冰女士,监事,法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备组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韩光华 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海滨先生,督察长,中国籍。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监助理 , 九泰 基金监察稽核部及风控法务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控合规部总监。现任兴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伟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美劲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 曾任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部软件开发工 程师;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四部开发组组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保障部开发主管。 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基金经理 冷文鹏先生,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兴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任职)、兴华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任职)。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韩光华先生 、 冷文鹏先生 、 吕智卓先生 、 崔涛先生 。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 冷文鹏先生, 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吕智卓先生,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 专户交易员,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助理、兴华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 020 年 1 2 月 3 0 日起任职)、 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 021 年 8 月 4 日起任职)。 崔涛先生, 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高 级经理,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研究员,现任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消费 行业 研究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7 )计算并 披露 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工作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经营活动的有 效展开,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则共同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 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管理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则是在遵守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业 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流程操作、评估考核及职业操守等所作的具体规 定。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 的持续、稳定发展; ( 2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 3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监察 稽核部对内 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 5 )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清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风险管理是指应用于公司战略和目标制定、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由公司的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识别影响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的潜在事件,并将风 险或潜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公司基金管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 在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小范围内。 公司将保持风险管理水平与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发展状况相一致,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 发展以完善的风险管理为基础。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 管理组织体系 、风险 管 理环节及风管管理 措施及 风险 管理工作的评估及检查 等部分组成。 ( 2 )监察稽核 管理 制度 公司股东会下设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与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合法 合规 性进行审议、检查、评价及监督。督察长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设督察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需要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 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聘任。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 内部监督,监察稽核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并能独 立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工作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严格遵守监察稽核人员行为规 范。 监察稽核管 理 制度 由监察稽核工作权限、监察稽核工作程序 和 要求、监察稽核报告以及 监察稽核工作规范及监督评价 等部分组成 。 ( 3 ) 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 公司 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制定 投资管理 制度 ,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办公会、股票 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部、 交易管理部 等人员组成,具体成员名单由总经理办公会 任命。督察长及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列席会议 ,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事程序及方法按照相关委员会议事规则执 行。 投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及组织架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管 理授权、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及投资跟踪与总结)、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 010 - 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 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交易。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10,529.62 亿元,净资产 1,858.82 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5.47% )。 目前,公司拥有 202 家批准设立并已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及 32 家分公司;拥有一级全 资子公司 15 家,拥有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2 家,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 体变更为 10 支,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 并范围的一级单位变更为 27 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 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理财、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QDII )、直接投资业务、银行间 市场利率互换 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场外 期权一级交易商资质、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 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 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 资格、试点开展跨境业务资格。 ( 2 )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港股通业务、上市公 司股权 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上交所上证 50ETF 期权主做市 商、上交所及深交所沪深 300ETF 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 金做市商资格。 ( 3 )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台交易业务、 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 4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交易和债券 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 5 )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 人、证券业务外汇经 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汇资产管理业务)、企 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 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 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 服务、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 商品及航运金融 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 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银 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 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 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31 人,平均 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 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 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4 年 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 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 3 )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 4 )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 5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6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 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7 )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 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 8 )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 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 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 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 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 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 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 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 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等方面进行评价。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列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 2 号 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 0532 - 809210 08 联系人: 肖霜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俐 联系人:沈俐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年 9 月 30 日 证监许可 [ 20 21 ] 3185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持有期。每日基金开放 申赎,逐笔计算持有满 6 个月之后可以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期起始日 6 个月后的 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 的 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6 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 发售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 四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3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4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投资者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 及时 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 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 购申请一经 确认 不得撤销。 ( 5 )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6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5 、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为确保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届 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1 、认购费率 ( 1 ) 本基金 的 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额( M ) 费率 费率 认购费 用 M < 100 万 1.20 % 0% 100 万≤ M < 200 万 0.80 % 200 万≤ M < 5 00 万 0.50 %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 2 )投资人 多次 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4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公 式 为: 1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 1. 2 0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00 / (1 + 1. 2 0 %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 50 .00 ) /1.00 = 98,864.23 份 ( 3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资金 产生利息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00+50 .00 ) /1.00=100,050.00 份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