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安泽一年定期纯债债券 : 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1月06日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06日 02:26:24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安泽一年定期纯债债券 : 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1月06日更新)




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11

06
日更新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9]2786号《关于准予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7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
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
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公告,本次更新招募
说明书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服务机构等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
机构”等章节。




目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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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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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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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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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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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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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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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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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九、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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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基金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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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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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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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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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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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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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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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七、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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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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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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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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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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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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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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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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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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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一、绪言

《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8、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
基金将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首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在后
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3

25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
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3

25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
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
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
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
裁。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基金法务组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龚康先生,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
、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立芹女士,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公司评级一部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总监、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收
投研体系。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2日至今任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0月22日至今任嘉实致宁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0月22日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2日至今任嘉实
致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3日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9日至今任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2月24日至今任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
24日至今任嘉实致业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
24日至今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7日至今任嘉实汇
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1日至今任嘉实安泽一年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1日至今任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8日至今任嘉实致泓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8日至今任嘉实致元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0月19日至今任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管理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1月4日。


3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
CIO
经雷先生,养老
金投资联席
CIO
王茜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胡永青先生、赵国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



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
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
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0163亿元,合作客户超500
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41只,规模达739.44
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
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
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
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
务部门保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客户,目
前配备从业人员43人,其中: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
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风控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41人,根据岗位职责分成2个二级部和
1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和风险合规团队。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
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


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
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27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完善的估
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
可扩展性。


3、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
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
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
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
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
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
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
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12



电话



010

65
215588


传真



010

65
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2
单元
21

04
-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电话



0755

84362222


传真



0755

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3101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2






1001A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1802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23

B



电话



025

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

05
-
06




电话



020

29141918


传真



020

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
、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400
-
888
-
850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
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
21

31358666


传真



0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12

9
日证监许可
[2019]2786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的首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封闭期与开放期机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某一个或多个封闭期与开放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
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

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9月3日。


2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
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
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按截位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
40
%

= 9,9
6
0.
16



认购费用=
10,000

9,9
6
0.
16
=
3
9.
8
4



认购份额=
(9,9
6
0.
1
6 + 10)/1.00 = 9,9
7
0.
1
6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
7
0.
1
6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
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1)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后的首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至该因素
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
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4
0
%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1.5
0
%


N

7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429.33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持有时间N

N<7天

N≥
7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2,000.00

赎回费(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2,00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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