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科创 : 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06日 02:32:25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科创 : 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时间:二〇二一年
十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
2
1

5

1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175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科创板股票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退市风险,
以及净值波动较大等特有风险;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除了上述风险外,还面临因参与战略配售而需要面临的股票锁定期的风险,可能因锁定期的
存在而导致基金不能及时如愿卖出股票进而招致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
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
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在满足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与国
债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风险揭示内容进行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及
《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指《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场内: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1

上海
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0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次日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
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1
、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
0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
1
、证
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
2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3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
5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6
、跨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59
、元:指人民币元


6
0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7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8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
科创板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
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兼职副会长,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
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
席。



王凡
先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董事

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
先生
:董事,学士,现任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
市龙岗
中银富登
村镇银

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曾任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
员,
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高级经济师,

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


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
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


曾任
广

新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
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
士,副教授


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

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费逸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4

27


2019

6

26

)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3

2
日至
2021

5

13

)
。现任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7

19
日起任职
)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8

2
日起任职
)

广发瑞安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12

16
日起任职
)
、广发盛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2

2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经理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
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
风控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
风控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

截至
2020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
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
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
010
-
50938888


传真:
010
-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10



负责人:
王晓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杨琳
、刘季平


联系人:
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2
1

5

1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1758
号文
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二、基金
类型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上市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月。

本基
金自
202
1

11

15
日至
2021

11

22
日进行
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场所


本基金
场外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
证券账户下。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
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
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
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


本基金对
场外
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
超过
1
.
2
0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认购金额(
M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普通投资者
认购费率


M

10
0
万元


0.12%


1.20%


10
0
万元
≤M

3
00
万元


0.08%


0.80%


3
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02%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



每笔
1000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内认购费


本基金的
场内认购费率
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所得份额
+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场外
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
2
0
%

=9
8
,
814
.
23



认购费用
=100,000

9
8
,
814
.
23
=
1
,
185
.
77



认购份额
=

9
8
,
814
.
23
+50

/1.00=9
8
,
864
.
23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

9
8
,
864
.
23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所得份额
+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

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金
额退还投资者,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场内
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
=50/1.00=50



认购份额
=

9
8
,
814
.
23
+50

/1.00=9
8
,
864
.
23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认购所得份额为
98,86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
0.23
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
0.2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
份基金份额,并获得
0
.23
元退款。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
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购皆
采用金额认购
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1
)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

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
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
购最低

额的限制。




2
)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是
1
元的整数倍。如有新规则,则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
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
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