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大健康股票A :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大健康股票A)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06日 02:32:3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大健康股票A :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大健康股票A)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大健康股票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1

11

4



送出日期:
2021

11

6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大健康股票


基金代码


009414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大健康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09414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
05
-
27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黄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
-
11
-
04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
07
-
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
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大健康主
题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数据截止日期:2021-09-30

0.21% 其他资产

5.98% 固定收益投资

9.89%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3.92% 权益投资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
系,对股票、债券、现金等主要大类资产的表现进行预测,进而确定
本基金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宏
观发展政策驱动力、宏观经济驱动力、宏观价格驱动力、流动性政策
驱动力、资产主体经营驱动力、市场参与度驱动力和境外因素驱动力
七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下,力求取得中
长期的绝对和相对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2020

净值增长率

27.13%

业绩基准收益率

8.63%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数据截止日期:2020-12-31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






赎回费



N < 7



1.50%





7


N < 30



0.75%





30


N < 180



0.50%






N

18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
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
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
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
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可转债,其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
更为复杂,在极端市场情况
下价格涨跌幅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使价格剧烈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同时,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
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
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
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址:
www.bocim.com][
客服电话:
4008885566

021
-
3883478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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