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丰润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太平丰润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 重要提示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0 2 1 年 10 月 12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241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 政策 、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 、 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 、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长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 II 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 止的情况除外)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 者,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可能高于 50% ,存在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 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十六、侧袋机制 ”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III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5 十、基金的财 产 ................................ ................................ ................................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2 十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5 1 一、绪言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风险、 相关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 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该日一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 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5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红利、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 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 员 承诺 使用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额不少于 一千万 元人民币, 且 发起资 金认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6 等人员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 股通统称港股通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焦艳军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28 - 8699/021 - 61560999 传真: 021 - 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等。现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稽核总监、 审计责任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稽核总监,兼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8 范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总经理。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季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 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 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 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职于跨国公司、 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 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 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大专。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9 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 经理。曾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部长)。曾任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保监会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 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范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 季勇先生,助理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10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源女士, 清华大学金融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2015 年起先后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大研究院从事资金运营、宏观研究及货币研究等 工作。 2019 年 11 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担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金、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担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范宇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助理总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陈晓 女士、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梁鹏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研究部负责人陆玲玲 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11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13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14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 年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 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 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 国企业协会名誉会 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 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 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 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招 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21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21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 候任 ) 。曾任交通银 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 员,银 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 ( 乌鲁木齐 )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 16 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 省分行正职级 ) 、业务总监 ( 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 )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 49 只,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462.0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 金、企业年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 、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焦艳军 联系人: 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61560999 、 4000288699 直销电话: 021 - 38556789 直销传真: 021 - 38556751 公司网址: www.taipingfund.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焦艳军 联系人: 孙波 联系电话: 0 21 - 38 55670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19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2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4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按规定公 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五)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的认 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2 8、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 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 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 950.25+5)/1.00=9, 955.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 到9, 955.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 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纳认 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23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将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的,应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其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 后的封闭期为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26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 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 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8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购费率 投资 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申购 金额( 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 5 0% 100 万 ≤M < 300 万 0. 3 0% 300 万 ≤M < 500 万 0. 1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注: M :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 D ) 赎回费率 D<7 天 1.50% 7 ≤ D<30 天 0.10% D≥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余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 计入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人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 1(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