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A :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12:15:49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A :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
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07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
9月
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
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身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
额净值跌破
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12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26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低碳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
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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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低碳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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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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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
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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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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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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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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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7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占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
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兼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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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督察
长(代行)。


丁建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
市公安局党校教师,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
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法律合规
部行政负责人、首席律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法
律合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邹舢,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科员,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部预算处副处长、中电投集团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等,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高翔,中国国籍,汉族,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胡家勇,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
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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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兼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袁冬梅,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对
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
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中共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顾问
/律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佟岩,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学位联
合教育中心副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
财务管理分会理事,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京房信
托证券营业部会计主管,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发部兴业分析师,京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
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立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
行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兼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


李慧,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贷政策制度岗、信贷审查岗、风险管
理与法律部全面风险管理岗、投资风险管理岗、流动性风险管理岗,现任航天
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部长,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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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全,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础设施
及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元达
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谭淼,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总裁办公室,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
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谭保民,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美国杜兰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
组注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记会计,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凌,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
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紫光先生,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2016年
3月加
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本公司研究部行
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2017年
5月起担任中信建投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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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
8月至
2021年
8月任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起担任中信建投智
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周紫光先生,简历同上。

谢玮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

士后,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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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3



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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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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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
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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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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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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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
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年荣获证
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
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0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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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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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
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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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
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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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经2021年
9月
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00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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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以元不含下
1.20%
100万(含)至
200()万元不含
1.00%
200(含万)至
500()万元不含
0.60%
500()以上含万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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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
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认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
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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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30.00)/1.00=98,844.23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得到
98,844.23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6、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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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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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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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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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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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金含申购额购费申购费率
100()元不万含以下
1.50%
100(含万)至
200(不含)万元
1.20%
200万(含)至
500(含)万元不
0.8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费为购率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Y<
6个月
0.50%
6个月≤Y
0%

(注:1个月按
30日计算)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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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50%
30日≤Y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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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
=40,0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
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A类或
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75%=7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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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106,000.00-795.00=105,2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205.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日内分
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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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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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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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前述比例。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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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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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低碳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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