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02:41:1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股份: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wasu
Co
.,
Ltd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意向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席
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明与承诺



招股意向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招股意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
全文同时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
)。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
阅读
招股意向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一般释义


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股份公司、
华塑股份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无为华塑





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


淮矿集团、淮北矿
业集团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矿业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淮矿股份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淮矿财务





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园地产





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塑物流





淮北矿业集团(滁州)华塑物流有限公司


华塑包装





安徽华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设计院





徐州华塑化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州分公司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水泥分公司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


中国成达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钢投资





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皖投集团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皖投工业





安徽
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兴盐化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创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定远国资





定远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建信金融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无为磊达





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曙光化工





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淮矿建设





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紫朔环境





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黄山淮海





黄山淮海商贸有限公司


芜湖海螺





芜湖海螺贸易有限公司





赛得利纤维有限公






赛得利(江苏)纤维有
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
限公司、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和赛得利(中国)
纤维有限公司的统称,由于上述四家公司受同一主体控
制,在本
招股意向书
中整体统称为赛得利纤维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省发改委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国资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滁州市工商局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荐机构、保荐人、
主承销商、国元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会计师、审计
机构、容诚会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用名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律师、
天禾律所





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联国信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致远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期项目





华塑股份年产
100
万吨
/
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二期项



招股意向书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00
万股
A
股的行



A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章程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安徽华塑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2021

1
-
6



报告期各期末





2018

12

31
日、
2019

12

31
日、
2020

12

31


2021

6

30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专业术语释义


PVC





聚氯乙烯树脂,五大通用树脂之一,主要用于建筑材料、
包装材料及电器材料等


SPVC





悬浮法聚氯乙烯,采用普通悬浮聚合生产,主要用于

产各种软制品、管材和型材硬制品等


CPVC





氯化聚氯乙烯,是聚氯乙烯进一步氯化改性的产品,主
要用于建筑、化工、冶金、造船、电器、纺织等领域


VCM





氯乙烯,又名乙烯基,是一种应用于高分子化工的重要
的单体和塑料工业的重要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氯乙烯
树脂


VOCs





挥发性有机物,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
70Pa
、常压
下沸点在
260

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
20

条件下蒸
汽压大于或者等于
10Pa
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
合物


HCl





氯化氢,一个氯化氢分子是由一个氯原子和一个氢原子
构成的,是无
色而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阿科玛





一家全球性的化学品公司及法国领先的化学品生产企



三废





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总称


表观消费量





表观消费量
=
国内总产量+进口量-出口量


电石法





以电石(碳化钙
CaC
2
)为原料,利用电石水解产生的
乙炔气与氯化氢气体合成氯乙烯的方法


乙烯法





以石油系列产品裂解出的乙烯为原料,经氧氯化生产氯
乙烯的方法


烧碱





氢氧化钠(分子式:
NaOH
),最基本的化工原料之一,
主要用于化工、轻工、纺织、医药、冶金、石油等行业


离子膜法





一种用离子交换膜进行
氯化钠盐水电解生产烧碱的方
法。该法能耗低、污染小、产品纯度高,是目前世界上
最先进的生产方法


隔膜法





一种用多孔渗透性隔膜进行氯化钠盐水电解生产烧碱
的方法。该法能耗高、产品纯度低


灰岩





以方解石为主要成分的碳酸盐岩,是地壳中分布最广的
矿产之一,可用于生产水泥、电石、生石灰等


焦粒





颗粒较小的焦炭,粒度一般介于
10mm
-
30mm





兰炭





又称半焦,是利用优质侏罗精煤块烧制而成的,作为一
种新型的炭素材料,以其固定碳高、比电阻高、化学活
性高、含灰分低、铝低、硫低、磷低的特性,以逐步取
代冶金焦而
广泛运用于电石、铁合金、硅铁、碳化硅等
产品的生产,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炭素材料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声明与承诺
................................
................................
................................
...................
2
释义
................................
................................
................................
...............................
3
目录
................................
................................
................................
...............................
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
................................
.
9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9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9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0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11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5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7
七、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20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1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下列
风险....................................................................................................................... 23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
.............................
28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2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9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30
三、有关股本情况............................................................................................... 30
四、发行人业务................................................................................................... 32
五、主要资产情况............................................................................................... 36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60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85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5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
102

一、募集资金规模及拟投资项目..................................................................... 102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102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
.......
104
一、风险因素..................................................................................................... 104
二、重大合同..................................................................................................... 106
三、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112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1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
113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13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1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
................................
...
11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
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




1
)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
购该部分股票。




2
)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
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3
)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
)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
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
、公司的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
东兴盐化承诺:




1
)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
购该部分股票。




2
)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
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
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
020

3

1
1

召开的
2
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华塑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和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的利
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现金分红比例及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三)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
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30%,确因特殊原因不
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
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
招股意向书

第十四节股利分
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
0
19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
的议案》,
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
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
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
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相应公告、审批
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
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但不



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
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
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
)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
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
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
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同一会计年度内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
数额的
10%
,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
3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
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
)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
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10%
,不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
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
)董事会公告增持
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



2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
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
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

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
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
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
完毕为止。在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
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五)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发行人的承诺




1
)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同
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
)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稳



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发放公司股东分
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
、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的承诺



在触发本公司增持华塑股份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采
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自违反《稳
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华塑股份的股
份,直至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
为止。




3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
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
体措施,将
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
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
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华塑股份

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
施完毕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
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达产增效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加强

集资金管理
,
规范
募集资金使用
,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格履行三方
监管协议,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
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工期,科学
组织施工,严格工程

质量、工期、成本、安全


四大控制,
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
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
、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不断降本提质增效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坚持对标行业先进企业,深入推进内部
市场化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控,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与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拓展融资渠道,合理运用股权、债权融资工具,优化
债务结构和期限,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坚持项目投资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论
证,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项目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抓住公司作为国企改革

双百行动


试点企业的改革契机,进一
步深化公
司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目标利润责任制,推行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
实行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
、积极兑现股东回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建立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制定《安徽华塑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依规依章
行使职权,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成本管控、市场开拓等积极有效措施,持续地提
升公司盈利
能力和每股收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
、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华塑股份利益。




2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华塑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
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
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
方式损害华塑股份利益。




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华塑股份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同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将本人薪酬与华塑股份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确保公布华塑股份将来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华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华塑
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六、关于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
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
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
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
督促华塑股份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
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公司将延期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
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公司将承
诺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5、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
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若华塑股份未能
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公司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
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


份的除外),直至华塑股份将承诺的回购股份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本人
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
权(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4、如华塑股份未依据相关承诺依法予以赔偿的,则本人将积极督促华塑股
份履行承诺;如未督促,则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华塑股份依
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权
(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天禾律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所承诺:“若因本所为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信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矿业权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本公司在所持华塑股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华塑股份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华塑股份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
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
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2
、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
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
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3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
华塑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
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华塑股份所有。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
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
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3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华塑股份所有。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
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期
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
)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2
、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并根据需要提交华塑股
份股东大会审议;



3
)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同时本公司所持华塑股
份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华塑股份股票
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
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
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因此给华塑股份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华塑股份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4
)本人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如有)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
)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
何方式要求华塑股份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华塑股份增加支付的薪
酬或津贴。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风险因
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聚氯乙烯、烧碱等氯碱产品,广泛应用于建材、冶金、轻工、
纺织、石油化工、国防军工等国民经济多个行业,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和宏观经
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聚氯乙烯与烧碱作为基础化工产品,伴随经济发展形势
的变化,其上游原料供应和下游消费需求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受到宏观
经济的周期性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稳中向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
我国氯碱行业供需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具有持续性。但若随着同行业公司扩大产
能或者市场新进入者的增加,整体行业再次进入结构调整,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
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氯碱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国内生产厂商众多,部分氯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不断向大型化、规模化、集中化发展;随着国内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氯碱
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外同类企业进入国内
市场可能性加大,将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三)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终端消费市场景气度下降、下游市
场开工率降低、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同时也影响消费者信心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
协同。如重大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原油价格下跌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成熟的
PVC
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发行人采用的电石

PVC
,主要原材料为原盐、电石灰岩、焦炭、兰炭等;另一种是乙烯法
PVC

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石油价格较高的时候,电石法
PVC
具备较大的竞争优势,
但如果石油价格下跌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可能会影响国内市场不同路线生产



PVC
的竞争格局,从而导致发行人
PVC
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五)安全生产
风险


公司部分中间产品与终端产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生产、
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且从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但
由于化工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
素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6

10
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9

9
月复审
通过,自
2016

1

1
日起三年内、自
2019

1

1
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
15%
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为
华塑于
2018

7
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8

1

1
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
15%
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来如果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公司的相关指标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
定条件,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净利润将受到一定影响。



(七)环境保护
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常生产需要符合国家关于环
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
产与销售,产品包括聚氯乙烯、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多个品种,公
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对环境造成较大压
力。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们环保意
识的不断增强,公司环保治理压力和成本将不断增加;尽管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
作,建立了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备了相应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主要污染物均已实现达标排放,但不排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环保设
施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
门处罚、赔偿其他方损失、被要求停产整改甚至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利润不随水泥灰岩资源市场价格同步上涨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的杨家岭灰岩矿资源,可以开采电石灰岩及伴生矿水泥灰岩。

由于公司在取得该处矿产资源时,与无为县政府、江苏磊达达成配套招商条件,
为便于公司及时处置伴生矿水泥灰岩以及保证水泥生产企业无为磊达的原材料
供应。公司开采的水泥灰岩按水泥行业标准优先供应给无为磊达用于水泥熟料加
工项目,供应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为基础的长期定价机制执行。



目前,公司供应给无为磊达的水泥灰岩约为每年
600
万吨,报告期内,平均
销售价格(不含税)
分别为
22.90

/
吨、
24
.98

/
吨、
25.
20

/
吨、
2
5.53

/
吨;供应给其他企业的水泥灰岩量较少,报告期内销售价格(不含税)为
41.48

/
吨、
51.93

/
吨、
87
.
1
8

/
吨、
8
4.29

/
吨。

。由于受双方约定的定价机制
影响,供应给无为磊达的水泥灰岩不因市场价格上涨而同
步上涨,因此,公司利
润存在不随水泥灰岩资源市场价格同步上涨的风险。

报告期内,该定价机制对公
司业绩的影响详见
招股意向书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经常性关联交易”之“
1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之“(
2
)关联销售定
价公允性”之“④灰岩产品单价与可比第三方交易价格对比
及具体用途”之“
E
、理论模拟测算无为磊达水泥灰岩定价机制对公司收入、毛
利、毛利率的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容诚专字
[2021]230Z2726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
1

1
-
9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合计

64,033.49

58,733.15

非流动资产合计

745,341.57

783,149.54

资产总计

809,375.06

841,882.69

流动负债合计

257,674.24

293,213.57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非流动负债合计

80,024.39

136,256.82

负债合计

337,698.63

429,470.3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71,676.43

412,412.2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09,375.06

841,882.69



2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
1

7
-
9



20
20

7
-
9



202
1

1
-
9



20
20

1
-
9



营业收入


176,100.11

136,641.88

458,053.10

358,707.68

营业利润


26,491.90

16,599.34

72,311.44

44,432.16

利润总额


26,507.38

16,633.15

69,146.69

44,267.87

净利润


22,473.40

14,026.03

58,509.51

37,168.34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22,473.40

14,026.03

58,509.51

37,168.34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
净利润


22,189.23

13,637.66

60,274.58

36,400.39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
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及市场环境、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客户群体和供
应商、重大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也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7,250.50万元至766,639.50万元,同
比增长23.46%至50.89%;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902.60万元至90,325.40万元,同比增长20.46%至47.23%;预计2021年度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248.10万元至
91,969.9万元,同比增长24.96%至52.73%。公司预计2021年度业绩及盈利情
况较2020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主要
产品PVC、烧碱下游市场开工率降低、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导致PVC、烧碱销售
暂时受到影响,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公司及下游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


至正常水平,同时公司主要产品价格较去年有较大幅度提升;随着公司二期项目
投产,公司核心产品PVC和烧碱的产量、销量增加;公司银行借款规模下降,利
息支出减少明显。故公司预计2021年度较2020年度经营数据有较大规模增幅。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85,990,000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
1.01%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发行
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07,401,812股


发行价格:

【】元
/



市盈率:


【】倍(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倍(按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32元(按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
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市净率: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


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和网上向符合资
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条件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董事会
和主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概算
(不含
税)



承销费用:
9,083.52万元


保荐费用:
400.00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1,226.42万元


律师费用:
669.81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费:
405.66万元


其他发行相关费用
等:
102.65万元


费用合计:
11,888.06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Hwasu Co.,Ltd.


法定代表人:


赵世通


成立日期:


2009

3

30



注册资本:


312,141.1812
万元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邮政编码:


233290


电话号码:


0550
-
2168237


传真号码:


0550
-
21688
88


互联网网址:


www.h
wasu.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


32
万吨
/
年氢氧化钠、
28.4
万吨
/
年氯、
1.6
万吨
/
年氢、
23.8


/
年氯化氢、
4.8
万吨
/
年盐酸(
31%
)、
3
万吨
/
年次氯酸钠、
2.5
万吨
/
年硫酸(
75%
)、
20
万吨
/
年乙炔、
48
万吨
/
年氯乙烯、
0.16
万吨
/
年二氯乙烷、
56
万吨
/
年电石、
9904

m3/
年氮气生
产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4

16
日);聚
氯乙烯树脂、电石渣水泥、氯化钙
、粉煤灰、电石渣以及配
套工程(自
备电厂)生产和销售;岩盐地下开采
,真空制盐
(除食盐);纸塑复合包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和销售;
化工工程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相关的技
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塑料制品、焦粉、蒸汽、化工产品(除
化学危险品)销售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服务;自营进出口经营
贸易(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
主要从事以
PVC
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
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
PVC






烧碱生产和

三废


综合利用等,
构建了氯碱化
工一体化循环
经济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包括
PVC
、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
石灰等。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于
2009

3

30
日由淮矿集团、马钢集团、皖投集团、东兴盐化等
4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



(二)发起人及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系由淮矿集团、马钢集团、皖投集团、东兴盐化等
4
名发起人发起设
立,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及投入的资产
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淮矿集团

105,000

70%

货币


2

马钢集团

15,000

10%

货币


3

皖投集团

15,000

10%

货币


4

东兴盐化

15,000

10%

无形资产(采矿
权)


合计

150,000

100.00%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121,411,812
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85,99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3,507,401,812股
。若按本次发行
385,990,000
股测算,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淮矿集团(
SS



1,652,700,588


52.95


1,652,700,588


47.12


皖投工业(
SS



481,657,955

15.43


481,657,955


13.73


建信金融(
SS



337,331,334


10.81


337,331,334


9.62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中国成达(
SS



180,000,000


5.77


180,000,000


5.13


定远国资(
SS



169,721,935


5.43


169,721,935


4.84


马钢投
资(
SS



150,000,00
0


4.81

150,000,000


4.28


东兴盐化(
SS



150,000,000


4.81

150,000,000


4.28


社会公众股


-


-

385,990,000


11.01


合计

3,121,411,812


100.00

3,507,401,812


100.00




注:
SS

State
-
ownedShareholder
,国有股东




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详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



1

淮矿集团


1,652,700,588


52.95


2

皖投工业

481,657,955

15.43


3

建信金融

337,331,334


10.81


4

中国成达


180,000,000


5.77


5

定远国资


169,721,935


5.43


6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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