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 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10:21:04 中财网
原标题:证券公司 : 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
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11

9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ETF

场内
简称


证券公司(扩位证券简称:证券公司ETF)

基金主代码


51673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1月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1月12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
数量
限制


3.1.1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
最小申
购单位为
50
万份


3.1.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公告。

3.1.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投资
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1.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的数额限制或最小申购
单位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3.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3.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3.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3.4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3.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3.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3.3.7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错误编制或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3.3.8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3.3.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3.3.10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3.3.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
数量
限制


4.1.1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
回单位为
50
万份。



4.1.
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1.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赎回的数额限制或
最小
赎回
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3.3.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接受赎回。

3.3.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3.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3.4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3.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错误编制或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
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3.3.6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3.3.7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3.8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3.3.9 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3.3.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
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
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电
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
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


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2.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7.2.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7.2.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7.2.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2.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
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3.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
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
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
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7.3.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7.3.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方式,其中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或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7.4.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4.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4.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1年9月27日登载在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上的《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
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7.6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
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7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28999

021
-
33079999




公司网址

www.py
-
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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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
AXASPDB

,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
-
E
)。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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