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对冲套利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09:20:38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对冲套利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对冲套利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

6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
2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8、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0、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
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
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日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59、 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
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63、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
金股票市场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力争为投资人
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5000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
发售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率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
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
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其
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
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000

元的,
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可将其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之一,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
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金管理人应
最迟

开放期

2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开放期
的开始
与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及时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在基金开放期
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指定
网站、基

销售机构
网站
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
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开放期内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
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与下一
工作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
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若下一个开放日
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若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有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原开放
期内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并以实际受理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2
日内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设立日期:
1999

3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010
-
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转融通以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内容




1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基金的具体开放日期;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4

8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业务规则》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尽管存在前述约定,如属于
以下情况
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决定
调低
各自的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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