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9:11:38 中财网
原标题:瑞联新材: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
688550
证券简称:
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
2021
-
06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


股东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及误操作
减持的基本情况



司于
2021

11

3
日披露了《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股
份结果公告》,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皖江物流”)

杨凌
东方富海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凌东方富
海”)
和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
二号”)减持计划已于
2021

11

1
日完成,减持计划完成后皖江物流持有公
司股份
1,724,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71%
;杨凌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
862,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9%

东方富
海二号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一
号”)
持有公司股份862,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6%;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136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843%。东方富海投资为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
号的最终层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
一号和东方富海投资(合称“东方富海基金”)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东方富
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08,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属于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
2021

11

9
日收到公司股东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
一号发来的
《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知公司股东皖江物流、杨
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因下属员工未充分理解《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问题解答(一)》之第
5
项相关规定(即大股东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之后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股份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之后的
90
日内误操作减持了公司股份
109,80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65%
,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99,16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8434%




上述股份均来源于东方富海基金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
2021

9

2
日起上市流通。



.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要,皖江物流、
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拟
以集中竞价
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1
,7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
.4223
%
。其中:(
1
)皖江物流拟减持不超过
850
,
0
00
股,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50
,
0
00
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50
,
0
00
股;(
2

杨凌东方富海拟减持不超过
425
,
0
00
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25
,
0
00
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25
,
0
00
股;(
3
)东方富海一号拟减
持不超过
425,000
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25,000
股,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25,000
股。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均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适用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020
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
)
》有关规定,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
方富海

号减持股份总数均不受比例限制。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
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
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若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可以根
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一、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误操作减持情况

(一)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误操作减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11

9
日收到公司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
一号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知
由于未充分理解《<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
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2021年11月8日,东方富海基金的下属员工
误操作合计减持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持有的公司股份109,8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5%,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成交均价(元
/
股)


成交总额(元)


皖江物流

55,323


0.0788%


102.79


5,686,462.14


杨凌东方富海

27,875


0.0397%


102.96


2,870,118.29


东方富海一号

26,608


0.0379%


103.11


2,743,449.89


总计

109,806


0.1565%


-


11,300,030.32




上述行为不符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问题解答(一)》第
5
项规定:“大股东依据《细则》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
5%
,自持股比例
减持至低于
5%
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
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东方富海基金自
2021

11

2
日起在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应当于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及公告减持计划,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未遵守上
述相关减持规定。



(二)本次减持股份的致歉及其他事项


1
、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发
生未遵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
问题解答(一)》之第
5
项相关规定的情形,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
要系下属员工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误操作所致,股东皖江物流、杨凌
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在发现相关问题后,立即向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并对本
次误操作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行为给公司和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
歉意。



2
、东方富海基金将加强对员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
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与公司的沟通,信守承诺,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
发生。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99,16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8434%
,东方富海基
金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
定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亲
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操作管理,
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减持股份计划

(一)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皖江物流

5%以上非第
一大股东

1,669,140

2.3783%

IPO前取得:1,669,140股

杨凌东方富


5%以上非第
一大股东

834,557

1.1891%

IPO前取得:834,557股

东方富海一


5%以上非第
一大股东

836,333

1.1917%

IPO前取得:836,333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皖江物流

1,669,140

2.3783%

最终层级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方
富海投资

杨凌东方富海

834,557

1.1891%

东方富海一号

836,333

1.1917%

东方富海投资

59,136

0.0843%

合计

3,399,166

4.8434%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股)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

前期减持计划披
露日期

皖江物流

813,600

1.1593%

2021/10/18~
2021/11/1

85-94.77

2021年9月16日

杨凌东方富海

406,599

0.5794%

2021/10/18~
2021/11/1

85-94.69

东方富海二号

406,090

0.5786%

2021/10/18~
2021/11/1

85.03-94.68

皖江物流

55,323

0.0788%

2021/11/8~
2021/11/8

101.39-105.66

不适用

杨凌东方富海

27,875

0.0397%

2021/11/8~
2021/11/8

101.47-106.16

东方富海一号

26,608

0.0379%

2021/11/8~

101.45-105.37




2021/11/8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计划减
持数量
(股)


计划减
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持期间

减持合
理价格
区间

拟减持
股份来


拟减持
原因

皖江物


不超过:
850,000


不超过:
1.2111%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850,000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850,000股

2021/12/2~
2022/6/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
取得

自身资
金需要

杨凌东
方富海

不超过:
425,000


不超过:
0.6056%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425,000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425,000股

2021/12/2~
2022/6/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
取得

自身资
金需要

东方富
海一号

不超过:
425,000


不超过:
0.6056%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425,000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425,000股

2021/12/2~
2022/6/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
取得

自身资
金需要



注: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减持期间为
2021

11

16
日至
2022

5

1
5
日。



1.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2.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

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如下:


1)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
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
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企业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3)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
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每股净资产的价格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4)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
本企业转让直接及
/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
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3.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4.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
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
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2. 减持计划实施是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 其他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020
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相关减持股东将持续
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11

11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