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转型驱动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定期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01:02:04 中财网

原标题:汇金转型驱动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定期更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证监许可
[2015]1244号文
《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
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披露
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11月10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2
九、基金的投资
..........................................................................................................32
十、基金的业绩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风险揭示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0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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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
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转型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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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销售机构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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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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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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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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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95345
联系人:孙玉颖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
2006年
7
月起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9年
1月起任浙商证券财务
总监,
2014年
12月
6日至
2015年
4月
2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党委书记,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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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
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

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
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
2006年
7月历任浙商证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

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

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
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袁放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浙江银行学校副校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
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处长、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天一证券副总裁、浙
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光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省证券与上市公
司研究会会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钱塘江金研院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温州民商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浙商资管独立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董事、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浙商资管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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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浙江天
杭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浙商资管独立董事。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

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
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02年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
2010年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

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
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
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年
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副总监;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
总监,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涛先生,硕士学位,
15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国金证券研究所首席行业
分析师、齐鲁证券研究所所长、浙商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浙商资本副总经理。

2017年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自
2019年
1月
16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月
16
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4

10日起任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年
6月
8
日起任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年
7月
1日起
任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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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
27日至
2016年
4月
27日,李冬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8月
28日至
2019年
1月
21日,唐光英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总
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总经理助理陈国辉先生、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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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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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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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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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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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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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设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885只,
QDII基金
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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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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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电话:(0571)879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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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俞绍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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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6月
16日证监许可[2015]1244号
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7月
17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
1,481,882,806.4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02户,上述数据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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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年
7月
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或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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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年
9月
2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始办理
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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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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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
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元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

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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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适用赎回费率
Y<7个自然日
1.5%
7个自然日≤Y<30个自然日
0.75%
30个自然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其中,1年为
365个自然日,2年为
730个自然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有期少于
7个自然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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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525.00=104,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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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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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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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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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增加公告次数,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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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元,交
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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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相关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
个股和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
转型驱动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科技进步、体
制转变和文化革新等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因素,主要表现为外需驱
动转向内需驱动、生产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符
合转型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将会出现一批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从转型的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行业中选取股票。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挖掘出主动适应中国经济转型从
而迸发出新的成长活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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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
GDP增长率和工业增
加值等;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的行业数据变化情况及主要企业的盈利变
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的估值和波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各
市场与过往历史的比较和资金的供求关系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影响证券市场
的相关政策。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补的研究手段,深入分析上述指标和因素,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比例,有效的控制不同市场形势下的风
险和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能够主动通过选择新
的经济驱动模式,适应经济增速阶段性回落的新常态,展现自身优势并取得显著
业绩增长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1)“转型驱动”股票的界定
中国社会当前的经济特征呈现出“新常态”,主要特点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
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基金管理
人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的机会:

金融和财税体制领域推动改革深入,使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资
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适应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比如,为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政府加大对与公共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领域的投资,加大与长期消费能力直接相
关的基础领域投资,以此保持投资的稳定性。全面推行的营改增和消费税的改革,
都有利于扩大消费,使得服务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破除垄断和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激活社会资本,使其在经
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面对已经开放的制造业和工业市场,服务贸易的市场开
放还远远不够,伴随着民营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健康和养老等需求迫切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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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逐步解除,平等竞争的格局将会形成,社会资本将成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主
体;

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对于传统产业链条和模式的颠覆及再造,尤其是细分领
域的小平台和重度垂直的
O2O领域,比如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金融、
农资电商、汽车后市场等;

新能源相关产业,主要是新能源汽车、光伏和核电,从长期来看,不仅是与
传统能源的比价效应会日渐凸显,对于环境的保护作用更是重中之重;

当前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实际增量依然可观,部分企业将逐渐适应新常态,
从而在战略上领先一步,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因相关政策出台和变更所推动的
经济转型,并密切关注转型所驱动的传统产业改革和升级以及新兴产业的快速成
长,如果业绩能够保持持续增长,将会把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和驱动的进程,动态调整投资主题的范畴界定。



2)行业选择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1高景气
随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具体实施,对行业的影响力逐步体现,持
续跟踪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分析各行业景气度周期的变化,合理预测行业未来
盈利的趋势,选择配置有显著增长变化的行业;


○2高成长
密切跟踪行业生命周期、竞争格局和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分析行业受
益于转型驱动的内在发展潜力,研究行业的运营效率、经营模式对行业整体效益
带来的提升,选择配置潜力更大的行业;

由于经济转型对各行业影响的程度不同,所以各行业变化的节奏也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行业的转型进度,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选择
经济转型将会逐步淘汰低效能企业,驱动企业积极转型,开拓新产品、研发
新技术、推出新服务,从而拓展新的成长空间,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
手段,关注行业和公司变化的公开信息,寻找积极战略转型的上市公司,分析公
司的研发能力、经营模式、公司治理、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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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基金管理人也会从财务状况入手,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
P/E)、市净率(
P/B)、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通过综合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具备高成长能力或潜力的公司,进行重点
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的方向,综合
考虑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要求等因素,构造债
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估
值策略、类别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多种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组合
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
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本基金根据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分析,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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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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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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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上述第(
2)、(12)、(18)、(19)条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30%

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只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股市场中流动性
好、代表性强的中小盘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
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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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