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信永丰优享生活 :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原标题:圆信永丰优享生活 :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关于圆信永丰 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的 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 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于 201 7 年 8 月 30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 信永丰 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修改 《 基金合同 》 等 事项。 本次 大会审议事项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上(含 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备案 , 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或 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 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 修改的 内容 正式 执行, 且 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于该日起 生 效 。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 、 本 基金基本情况 本 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 7 年 8 月 30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 为 1,276,188,248.02 份基金 份 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 《 基金合同 》 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 《基金合 同》 。 3 、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 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 《 基金合同 》 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 修改 《 基金合同 》 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 险。 在提议 修改 《 基金合同 》 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 见,对 修改 《 基金合同 》 的 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 重新 召开或推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 修改 《 基金合同 》 的 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 人 可能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 召集 持有人大会 并 向持有人大会 提交 修改 《 基金合同 》 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 有 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 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07 - 0088 或( 021 ) 60366818 网址: 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1 年 11 月 10 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前后文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条款 《修订合同 》条款 全文 指定 媒介, 指定 报刊, 指定 网站 规定 媒介, 规定 报刊, 规定 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 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前言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释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释义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 、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 、 规定 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 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 部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 部分基金 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 收 的,其基金份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 无效或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构 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 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基金管理人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率。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 暂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规定媒介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超过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3 0% 以上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3 ) 如发生 单个 开放日内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 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出 10 %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 规 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 在规定 的 期限内在 规 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新增: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新增: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第七 部分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第七 部分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 /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 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 、 在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等 或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新增: ( 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 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 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 权 他人代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 部分基金 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 第九 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第九 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新 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 任 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一部分基 金份额的 登记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除外;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投 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 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 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 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 行的 股票 。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活 主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