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 :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09:05:45 中财网
原标题: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 :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01362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1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湘财
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2021年11月15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11月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1年11月1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2年11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1年11月15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设置一年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锁定期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
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成立于2021年11月4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日常赎回、转换转出起始日为2022年
11月4日。本基金自2021年11月15日起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当日如有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那么首个赎回、转换转出起始日为2022年11月16日(即首笔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

以此类推,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申请确认日为锁定期起始日,投资者可
自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该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可赎回或可转换转出日。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可赎回或可转换转出日可能不同。

本基金将自2021年11月1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22年
11月4日起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湘财周期轮
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
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具体可咨询各基金销售机构。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基金份额,最
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0% 0.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20% 0.1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50% 0.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1000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
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
的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锁定期限,一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
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
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
的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6)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持有期到期份额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
分将确认为失败。

(7)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转换费
用由投资者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
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各销售机构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2)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
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
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
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
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
低扣款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
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
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7直销机构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直销柜台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孟爽
客服电话:400-9200-759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7.27代销机构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
有关公告/提示。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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