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沪深300指数增强A : 新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1:02:04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沪深300指数增强A : 新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9月22日证监许
可【2017】1734号文准予注册,并经 2019 年 9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9】1817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12月 18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1、样本空间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
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
后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
前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
项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9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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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风险揭示
................................................................................... 8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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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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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沪
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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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沪深 3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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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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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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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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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指数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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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号新时代大厦 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设立日期: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局
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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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
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
40人论坛常务理事。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
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
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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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邓岳先生,信息与信号处理专业硕士。历任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投资经理,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7年 6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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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于春玲女士;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

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郑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
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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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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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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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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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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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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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
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
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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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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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号新时代大厦 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号中国人寿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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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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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商务联系人:陈龙鑫

客服热线:400 098 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栋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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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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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号 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1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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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座机: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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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SOHO现代城C座 180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2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010-59287001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2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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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5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号新时代大厦 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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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 023-63711923
传真: 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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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 9月22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734号文准予注册,并经2019 年 9 月30日证监许可【2019】
18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募集期为 2019年 11月 18日-2019年 12月 13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90,309,695.9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52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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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12月 18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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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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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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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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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 ≤ M<200万元 0.80%
200万元 ≤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75%
30日≤ Y< 1年 0.50%
1年≤Y< 2年 0.10%
Y≥2年
0%

(注: 1个月以30日计,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
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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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
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0.50%
Y≥30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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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500=8,567.15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可得到8,567.15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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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 日但不满1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0%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年,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2)对于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
大于 7日但不满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定 T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2100 =12,100.00元

赎回费用 =12,100.00×0.50%=60.50元

赎回金额 =12,100.00-60.50=12,03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0份,假设持有时间大于 7日但
不满 30日,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39.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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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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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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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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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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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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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本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7.75%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以上,
因此主要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可少量投资于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类别。在保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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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投资比例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风险、流动性、基金申购赎回、分红等因

素,对其他各类可投资资产类别的配置进行微调。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为基础策略,结合量化的选股模

型、风险控制模型、流动性控制模型而形成综合的量化指数增强策略体系。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及其权重,初步构建

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2、量化增强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组合构建,主要基于量化的选股模型、风险控制模型、流动性控

制模型。


(1)量化选股模型
本基金采用基于多因子模型的量化选股模型,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量化分
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
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并进而综合多个因子的表现构建多因子
预测体系,形成对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本基金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
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
要采用估值、成长、质量、盈利预测等大类的因子,通过多因子模型优选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少量非成分股组成基础投资组合,力争使投资组合具有相对于标的指数的
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选股模型使用的因子可能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因子:
估值:
PE、PB、PS、PCF、PEG、一致预期
PE、一致预期
PB等。

成长:营业收入同比(环比)增长率、归母净利润同比(环比)增长率、
EPS

同比(环比)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同比(环比)增长率、预测净利润同比(环比)
增长率等。

质量:营运效率、毛利率、净利率、资产周转率、
ROE 、ROA、一致预期
ROE、
一致预期
ROA等。

盈利预测:分析师评级、分析师评级变化、预测净利润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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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
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2)风险控制模型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在生成投资组合的时候需要适度控制风险,预
先防范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跟踪误差来源包括为实现指数
增强而对成分股权重的优化调整、对少量非成分股的配置、对受限成分股的替代投
资、成分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
分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参考市场通用的指数增强投资的风险控制原则,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和风险控制要求,构建适合本基金的量化风险控制模型,对股票组合的多个维度的
风险指标进行约束,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投资策略的变化对所采用的风险指标进行
及时的更新与调整,使股票组合在满足风险约束和合同约束的基础上,能较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量化风险控制模型所约束的风险指标可能包括(且不限于)行业暴露、
市值暴露、因子暴露、指数成分股比例等指标。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3)流动性控制模型
针对股票组合中流动性较差的股票,进行权重约束,使最终的股票组合为实际
可以交易的投资组合,避免因难以交易导致理论收益与实盘收益偏差过大。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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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布等因素,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
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


(六)融资投资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
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
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
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七)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流通受限证券的内在价值、成长价值、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充
分考虑锁定期时长,在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精选流通受限证券。在流通受
限证券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流通受限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具体的
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2、选择理由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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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整体状况的代表性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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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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