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智胜先锋股票C :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1:35: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智胜先锋股票C :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9月
30日证监许可
[2021]3192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80%-95%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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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

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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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1
十、基金的投资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侧袋机制
.............................................................................................................................70
十八、风险揭示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二十四、备查文件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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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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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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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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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
海证券账户。



33、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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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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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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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
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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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
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
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
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
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
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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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
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
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蒙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

2017年7月加
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智胜价值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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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1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4月17日起任职)、华夏安泰对冲策略
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6月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指数智选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8月11日起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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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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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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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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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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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创新与产

品室
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9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
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
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1年
6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11021只,证券投资基金
80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57584.2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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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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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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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代销机构信息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代销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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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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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9月
30日证监许可
[2021]3192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销售。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公开销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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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1年
11月
22日至
2021年
12月
3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
各自规定为准。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
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
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官网以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告。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21年
11月
22日至
2021年
12月
3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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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
自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或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
应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
购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
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场外认购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场外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场内认购应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
符合以下要求:认购申报价格为“
1元”;认购金额为
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
1,000元。投
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场内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
时段内可以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
代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4、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销售机
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场外、场内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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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投资者在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含)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1.00
利息转份额
=利息/1.00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1.00
利息转份额
=利息/1.00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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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1,000×1.2%/(1+1.2%)=11.86元

认购份额
=(1,000.00-11.86)/1.00=988.14份

利息转份额
=0.46/1.00=0.46份

实际认购份额
=988.14+0.46=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
988.6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
1,000.46份
C类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1.00
利息转份额
=利息/1.00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1.00
利息转份额
=利息/1.00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
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1,000×1.2%/(1+1.2%)=11.86元

认购份额=(1,000.00-11.86)/1.00=988.14份(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988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
=0.46/1.00=0份(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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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认购份额
=988份
退回金额
=0.14×1.00=0.14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以得到
988份A类基金份额,
退还小数部分对应的
0.14元;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转份额按照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为
0
份,小数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实际得到
988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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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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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
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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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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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认
/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认
/申购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8、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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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为
1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
1,000.00元(含申购
费);投资者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份或者其整数倍。



2、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时,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类或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
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
规定。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重复
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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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5%
1.2%
0.8%
每笔1,000.00元



2、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各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
30天)-365天以内
365天以上(含
365天)



赎回费率


1.5%
0.75%
0.5%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天不满
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天不满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天(含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
30天)



赎回费率


1.5%
0.5%
0



收取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各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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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
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四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100
万元、
200万元和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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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前端申购费(c=a*b/(1+b)) 14.78 11,857.71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c)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场外申购份额(f=d/e) 800.99 803,367.72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场外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
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前端申购费(c=a*b/(1+b))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e=(a-c)/d)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场内申购份额(f) 800 401,683 1,613,111
退还申购资金(g=(e-f)*d) 1.22 1.06 0.46
若该投资者场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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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
1.2300
申购份额(
d=(a-b)/c)
4,064,227.64
场内申购份额(
e)
4,064,227
退还申购资金(
f=(d-e)*c)
0.79


例:假定
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1,000.00元,则申购获

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1.2400=806.4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A类基金份额
10,000.00份,持有期限15天,该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62.50=12,406.25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C类份额
100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4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
=100.00×1.2400=124.00元
3、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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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