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 :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1:35:53 中财网

原标题:华融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 :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融兴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4





鉴于华融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融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
452
号万博大厦
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

杨铭海


成立日期:
2019

3

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163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200,000,000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规、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内地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
A
级以上
(含
A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
。主体评级为
AAA

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主体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
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
-
70%
;主体评级在
A
-
A
A
之间(含
A

AA
)的信用债投资占
信用债资产的
比例为
0
-
20%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
投资比例主要依
据股票基准指数整体估值水平在过去十年中的分位
值排位进行相应调整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本基金
股票

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开放期内,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

本基金
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2

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
;开放期内,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
5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
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3
)、(
10
)、(
1
5
)、(
1
6
)情形之外,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合并、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或自以后的每个封闭期开始

1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十二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时更新,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做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
处理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处理。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拒绝执行并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在下一工作日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
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
予以必要

配合与
协助,但
对此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
任何
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备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解决。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
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
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
托管人
留有
2

工作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
应尽力但
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
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原
则尽力执行该指令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
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
及审核
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当
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
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



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且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
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检
查,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
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
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
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一)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基金托管人(下文中或称“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下文中或称“管理人”)
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
、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
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
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
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

资产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



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
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公
司根据
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
人,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在基金管理人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后,
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
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二)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
深圳公司债
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的买入交易,管
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
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
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行“勾单”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

单成功。



2
、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
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托
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并征得管理人口头同意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
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
的交易品种,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
金划款指令。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
理人在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托管人及时通知管理人后,
管理人仍未出具划款指令或头寸仍不足的,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
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



对应的交易中登公司不支持取消交收,则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
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
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管理人应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4
、因管理人所
管理

基金
资金不足,导致其
基金
交收失败,则管理人自行承
担交易失败职责,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因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托
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
基金
交收
失败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如资金不足,但占用托管

最低备
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

损失,则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且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
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因上述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
直接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
交收失败
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5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

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
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
托管人共同向该第三方追偿。



6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托管
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
额提回至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三)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本基
金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
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在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时向交易对手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力执行该指令。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
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要求被委托机构按
照上述相关事宜执行。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
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银行账户与基金总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
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银行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负责将基金银行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7:00
前从基金总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银行账户;当存在基金银行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基金银行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
2
:00
前划到基金总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2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
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复核程序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闭市后,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照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
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
估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6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
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会计师事务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收益分
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