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智胜先锋股票C :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1:36:16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智胜先锋股票C :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一部分

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
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
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
家和地区。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
及其
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27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0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
海证券账户。



33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
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智胜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内证券经纪机构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
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认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如果募集
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
、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认
/
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认
/
申购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8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



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
费用
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
认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司法强制赎回)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
让,具体由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
大街

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
1998

4

9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100



联系电话:
400
-
818
-
666
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
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
8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
)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
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成立日期:
1992

10

14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场外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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