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永安期货: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永安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 Yongan Futures Co., Ltd.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 1 101 室、 1102 室 、 1104 室、 16 - 17 层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摘要 联席 保荐 人 (主承销商) 说明: logo4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 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2 目 录............................................................................................................................ 3 释 义............................................................................................................................ 5 一、普通术语 ................................ ................................ ................................ ........................... 5 二、专业术语 ................................ ................................ ................................ ........................... 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 ........... 9 二、稳定股价预案 ................................ ................................ ................................ ................. 11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招股 说 明书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承诺 ................................ ................................ ................................ ................................ . 14 四、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 ....... 15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 ......... 15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 17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承诺 ................................ ................................ ................................ ................................ . 18 八、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 ................................ ................................ . 19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 ................................ ............................. 19 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 ................................ ..................... 20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部分,并特别 注意下列风险 ................................ ................................ ................................ ................................ . 24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 ......... 3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9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4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 ................................ ............. 4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 ................. 44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 ................................ ............. 46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 ................................ ................................ . 49 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 ............................. 74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 ................................ ... 109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 ....................... 128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135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 13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64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 ............................... 164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相关概况 ................................ ............................... 164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 ................................ ....................... 165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 ................................ ....................... 167 第五节 风险因素与其他重要事项 ....................................................................... 169 一、风险因素 ................................ ................................ ................................ ....................... 169 二、重大合同 ................................ ................................ ................................ ....................... 171 三、对外担保情况 ................................ ................................ ................................ ............... 174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 ................................ ... 175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76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 ................................ ... 17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 17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8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术语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股份公司、 永安期货 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有限 指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009 年 3 月,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更名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013 年 1 0 月,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 指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3月,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 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经建投 指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更名为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 协作大厦 指 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 德邦控股 指 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合控股 指 浙江经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2月由浙江瑞和国贸发 展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卓邦投资 指 北京卓邦投资有限公司 经协集团 指 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 天堂硅谷盈通 指 浙江天堂硅谷盈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产业基金 指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省金控 指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省财开 指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5月,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更名为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 浙江创投 指 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永安资本 指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永安瑞萌 指 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 永安国油 指 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 香港永安商贸 指 香港永安商贸有限公司 鞍钢永安 指 鞍钢永安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玉皇山南 指 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胜遇投资 指 杭州财通胜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银杏云投资 指 浙江银杏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OSTC YONGAN 指 OSTC YONGAN TRADING CO., LIMITED 永安投资咨询 指 浙江永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邦实业 指 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永安金控 指 新永安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新永安期货 指 中国新永安期货有限公司 新永安实业 指 中国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 新永安资管 指 新永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永安证券 指 新永安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永安国际金融 指 永安国际金融(新加坡)有限公司 永安全球基金 指 永安全球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永安国富 指 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永安国富实业 指 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 永富物产 指 永富物产有限公司 证通股份 指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 指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 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敦和资产 指 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 (草案) 》 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期协 指 中国期货业协会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境内、中国大陆、 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以外的地区 境外 指 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 报告期 、报告期内 指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和 2021 年 1 - 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末、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 和 2021 年 6 月末 元、 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亿元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以内”、“不超过”、“不低于”,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但涉及引用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时,其 定义仍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术语 上期所 指 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商所 指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 指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能源中心 指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 指 交易双方在金融市 场 上 ,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实物商 品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农产品、金属产品、能 源化工产品期货等大类 金融期货 指 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 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汇率、利率及指数期货 等大类 股指期货 指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 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期权 指 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 定数量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 PTA 指 精对苯二甲酸, 2006 年 12 月在郑商所上 市 的 期货品种,代码为 P TA 仓单 指 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 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 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IB 指 Introducing Broker ,介绍经纪商是指接受期货经纪商委托,通过 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机构或个人 IB 业务 指 期货公司委托机构为其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CTA 指 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 ,期货投资基金,也称作商品交易顾问 基金 RQ F II 指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是“ 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的缩写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 金、保障基金 指 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 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 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净资本 指 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 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客户权益 指 期货公司客户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货币保证金、质押保证金等 居间人 指 为投资者 或 期 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FICC 指 FICC业务,即固定收益(Fixed Income)、外汇(Currency)和 大宗商品(Commodities)业务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 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 免遵守该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身 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 股 票 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 人 回购该 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 要 求 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 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关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对 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公司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 上 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监事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 文 件 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 年 内 ,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 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 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 1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15 个 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外,公司应根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 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 如果 股 份 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份回购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 ②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 定 措 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 起的第 15 个交易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 A 股股份计划,并由公 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 / 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 前)。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 A 股股份回 购 方 案的,或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 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 自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招股说明书 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违法事实被前述监管机构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 公司本次发行后至回购前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回 购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前述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还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浙江东方、浙经 建投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 文 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配合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 过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 若上述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 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五 、 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 法 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 通过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投资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3、继续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期货行业的龙头地位,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建立以经纪 业务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为两翼,以境外业务、期权衍生品 业务和投资业务为驱动的“一体两翼,三轮驱动”业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司主动 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 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提升经营效益,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 的影响。 同时,公司将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作出保证。 (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 未 履 行 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止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七 、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 发行人会计师 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 “因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 ( 四 ) 发行人律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诺 “如因本所在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勤勉尽 责,导致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产权鉴证意见中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 文书确定。” (五)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八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31,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45,555,55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45,555,556股。 九 、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十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 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 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 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 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4、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分别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列入 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 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 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 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3、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公司分红事项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监督。 4、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实施时点:该规划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后召开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分红方案时开始适用。 十一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 “ 第四 节 风险因素 ” 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经营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国际及地区形势、市场经济周期、全 球 主 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因突发 事件及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确定因素等引发的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会影响期货公司 的业务开展和收入水平,加大期货公司经营风险,导致盈利状况出现波动。 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波动较为激烈, A 股市场自 2015 年以来 经历了较大的波动。受资本市场不利影响,投资者交易意愿下降, 2017 年、 2018 年 A 股市场交易规模大幅缩减,市场成交金额分别为 111.76 万亿元和 89.65 万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11.66% 和 19.78% ; 2019 年 A 股市场交易规模有所回升,市 场成交金额为 127.42 万亿元,较 2 018 年上涨 42.13% ; 2020 年 A 股市场交易规 模进一步增长,成交规模为 206.01 万亿元,较 2019 年上涨 61.68% 。 期货行业属于资本市场重要子行业,资本市场周期性波动会引起期货公司经 营业绩的波动。 2018 - 2020 年我国期货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61.75 亿元、 275.57 亿元和 352.45 亿元。相较于 2018 年,我国期货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 5.28% ; 相较于 2019 年,我国期货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 27.90% 。该期间,我国期 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波动情况与资本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况呈正相关 关 系 。 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与资本市场高度相关的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 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公司的盈利水平容易受资本市场周期性、 波动性影响而出现波动,若未来资本市场波动程度进一步加剧,市场不景气及客 户大量流失等将可能引起期货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程度进一步加大,不排除公司 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 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期货经纪业务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具有重要影 响。报告期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母公司口径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母 公司口径交易所减 收 手 续费收入和境内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分别为 102,295.55 万元、 97,786.61 万元、 108,250.92 万元和 54,857.1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6.49% 、 4.30% 、 4.25% 和 3.29% ,占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的比例 分别为 44.77% 、 36.74% 、 37.78% 和 34.83% 。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受到期货经纪手 续费、交易所减收手续费及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等诸多因素影响。 1、期货经纪手续费收入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金额分别为 13,065.56 万元、 10, 9 95.90 万元 、 11,305.54 万元 和 6 ,957.90 万元 ,占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母 公司口径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母公司口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和境内保证 金存款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77% 、 11.24% 、 10.44% 和 1 2.68 % 。报告期内, 公司代理期货交易规模不断增长,但由于佣金率水平的降低和代理交易品种的变 化,使得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总体呈现下降态势。 期货经纪手续费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公司代理期货交易量和向客户收取的 手续费率水平。随着我国期货行业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及期货经纪业务竞争的不 断加剧, 手 续 费率呈下降趋势,导致手续费收入存在下滑的风险。在交易量方面,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市场资金面、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对 期货市场走势产生影响,引起期货市场交易量的相应波动。若因上述因素的不利 变化,导致期货市场走低,交易活跃度下降,投资者信心下降,交易量萎缩,将 对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测算了境内代理客户交易规模或经纪业务佣金率下滑对公司营业收入 (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和净利润的影响情况: 项目 2 021 年 1 - 6 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境内代理客户交易规模 (万元) 931,073,454.62 1,552,231,495.17 1,295,026,165.25 1,003,217,312.35 经纪业务佣金率(.) 0 .07 0.07 0.08 0.13 境内经纪手续费净收入 (万元) 6,957.90 11,305.54 10,995.90 13,065.56 营业收入(万元) 1,668,457.94 2,546,930.76 2,275,760.93 1,576,388.94 营业收入(万元,扣除 销售货物成本) 157,514.04 286,502.94 266,126.34 228,490.03 净利润 73,964.60 114,600.93 100,072.06 87,219.73 敏感性分析 交易规模或经纪 业务佣金率在实 际基础上降低对 营业收入(扣除 销售货物成本) 的影响比例 -10% - 0.44% -0.39% -0.41% -0.57% -20% - 0.88% -0.79% -0.83% -1.14% -30% - 1.33% -1.18% -1.24% -1.72% 交易规模或经纪 业务佣金率在实 际基础上降低对 净利润的影响比 例 -10% - 0.94% -0.99% -1.10% -1.50% -20% - 1.88% -1.97% -2.20% -3.00% -30% - 2.82% -2.96% -3.30% -4.49% 由上表可见,在公司境内代理客户交易规模或经纪业务佣金率下滑 30% 的情 况下,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分别下降 1.72% 、 1.24% 、 1.18% 和 1 .33 % ,净利润分别下降 4.49% 、 3.30% 、 2.96% 和 2 .82 % 。若公司境内代理客 户交易规模或经纪业务佣金率出现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 不 利 影 响。 2、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交易所对公司减收的手续费金额分别为30,686.28万元、28,854.41 万元、41,929.55万元和 27,285.62 万元 ,占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母公司口径 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母公司口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和境内保证金存款利 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00%、29.51%、38.73%和 4 9.74 % 。 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是各期货交易所根据各个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情况进 行适当的减收。由于各期货交易所尚未明确手续费减收的一贯标准,公司每年收 到的手续费减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未来期货交易所降低手续费减收比例 或暂停手续费的减收,则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将受到较大影响,盈利水平存在大幅 波动的风险。 下表测算了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下滑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 本)及净利润的影响情况: 项目 2021年1-6 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万元) 27,285.62 41,929.55 28,854.41 30,686.28 营业收入(万元) 1,668,457.94 2,546,930.76 2,275,76 0 .93 1,576,388.94 营业收入(万元,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157,514.04 286,502.94 266,126.34 228,490.03 净利润(万元) 73,964.60 114,600.93 100,072.06 87,219.73 敏感性分析 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在实 际基础上降低对营业收入(扣 除销售货物成本)的影响比例 -10% - 1.73% - 1.46% - 1.08% - 1.34% -20% - 3.46% - 2.93% - 2.17% - 2.69% -30% - 5 . 20% - 4.39% - 3.25% - 4.03% 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在实 际基础上降低对净利润的影 响比例 -10% - 3.69% - 3.66% - 2.88% - 3.52% -20% - 7.38% - 7.32% - 5.77% - 7.04% -30% - 11.07% - 10.98% - 8.65% - 10.55% 由上表可见,在公司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下降30%的情况下,报告期内营 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分别下降4.03%、3.25%、4.39%和5.20%,净利润 分别下降10.55%、8.65%、10.98%和11.07%。若未来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大 幅下降,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金额分别为 58,543.71 万元、 57,936.30 万元 、 55,015.83 万元 和20,613.58万元,占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母 公司口径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母公司口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和境内保证 金存款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23% 、 59.25% 、 50.82% 和37.58%。 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参见本节 “ 十一、 本 公 司特别提醒 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 之 “ (三)利息收入大幅下滑风险 ” 。 4、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的其他风险 除经营业绩风险外,公司期货经纪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开户、交易运营等环 节。在开户阶段,公司需依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针对投资者的适当性、 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的匹配。 在交易阶段,公司需依照《交易委托管理细则》防范不规范指令、全权委托及系 统故障风险,依照《错单管理细则》防范因工作失职而引发的操作风险;针对客 户保证金 账 户 ,公司需做到实时跟踪账户变动,及时提醒客户控制风险并追加保 证金或自行减仓,或由本公司强制平仓。虽然公司针对经纪业务不同环节制定了 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举措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但这并不能保证 由于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及操作风险发生可能导致的客户利益受损、本公司面临 监管处罚或本公司利益和声誉受损的情形。 (三)利息收入大幅下滑风险 利息收入是期货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利息净收入 分别为 56,968.84 万元、 55,230.56 万元 、 49,907.71 万元 和18,305.60万元, 分别 占 公 司各期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的 24.93% 、 20.75% 、 17.42% 和11.62%。 公司利息收入受客户保证金规模、自有资金存款规模以及利率水平影响。其 中,客户保证金存款规模主要取决于期货市场经纪业务竞争状况及公司经纪业务 开展情况,自有资金存款规模主要取决于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利率水平主要取决 于国家未来货币政策的走向。如果未来公司客户保证金存款规模和自有资金存款 规模大幅度下滑,或者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利息收入下滑 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保证金存款利息的分配 规 则 发生变化,则公司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 公司利息收入主要源自境内客户保证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表测算了保证金 规模或利率水平下滑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和净利润的影响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期末保证金规模(万元)① 4,031,145.85 3,451,918.85 2,815,724.31 2,307,468.69 平均年利率②=③/① 1.02% 1.59% 2.06% 2.54% 境内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万 元)③ 2 0,613.5 8 55,015.83 57,936.30 58,543.71 营业收入(万元) 1,668,457.94 2,546,930.76 2,275,760.93 1,576,388.94 营业收入(万元,扣除销售货物 成本) 157,514.04 286,502.94 266,126.34 228,490.03 净利润(万元) 73,964.60 114,600.93 100,072.06 87,219.73 敏感性分析 境内保证金存款规模或 平均年利率在实际基础 上降低对营业收入(扣 除销售货物成本)的影 响比例 -10% - 1.31% - 1.92% - 2.18% - 2.56% -20% - 2.62% - 3.84% - 4.35% - 5.12% -30% - 3.93% - 5.76% - 6.53% - 7.69% 境内保证金存款规模或 平均年利率在实际基础 上降低对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 -10% - 2.79% - 4.80% - 5.79% - 6.71% -20% - 5.57% - 9.60% - 11.58% - 13.42% -30% - 8.36% - 14.40% - 17.37% - 20.14% 注:期末保 证 金 规模 = 应收货币保证金 + 应收质押保证金 + 期货保证金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 中含有部分自有资金。 由上表可见,在保证金规模或利率水平下降 30% 的情况下,报告期内营业收 入 (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分别下降 7.69% 、 6.53% 、 5.76% 和 3 .93% ,净利润分别 下降 20.14% 、 17.37% 、 14.40% 和 8 .36% 。若保证金规模或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下 降,将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 (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和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投资收益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投资收益 92,116.72 万元、 71,215.29 万元 、 89,936.30 万元 和 75,595.16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4% 、 3.13% 、 3.53% 和 4 .53 % , 占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40.32% 、 26.76% 、 31.39% 和 4 7.99 % 。 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衍生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和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的收益。公司衍生品投资收益主要系公司基差贸易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处 置衍生品合约取得的投资收益;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主要系 公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后取得的分红;公司来自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主 要系对参股子公司 永 安 国富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收益。若公司上述投资的盈利状 况出现下降,将会导致发行人投资收益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 响。 下表测算了投资收益下滑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和净利润的 影响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投资收益(万元) 75,595.16 89,936.30 71,215.29 92,116.72 营业收入(万元) 1,668,457.94 2,546,930.76 2,275,760.93 1,576,388.94 营业收入(万元,扣除销售货物 成本) 157,514.04 286,502.94 266,126.34 228,490.03 净利润(万元) 73,964.60 114,600.93 100,072.06 87,219.73 敏感性分析 投资收益在实际基础上 降低对营业收入(扣除 销售货物成本)的影响 比例 -10% - 4.80% - 3.14% - 2.68% - 4.03% -20% - 9.60% - 6.28% - 5.35% - 8.06% -30%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