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20:46: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强科技: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EHENG logo 20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恒01F20171333-21号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70号)的要求,于2021年3
月25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根据大信出具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1-01186号)及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的核查,于2021年5月14日出
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283号,以下简称“《第
二轮问询函》”)的要求,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


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
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第12号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上市委问询函》问题七:

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与山西新华既为竞争关系又为合作关系,互为供应商和
客户,其中,发行人向山西新华采购的滤毒罐为发行人重要产品 107 的定型装备。


请发行人说明:(1)鉴于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竞争关系,如山西新华不能
稳定供货,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自行组织生产滤毒罐,是否违反 107 产品的定
型要求;(2)鉴于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合作和相互采购关系,发行人如何确保
避免在与山西新华共同参加竞标、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出现相互串标或其他不公
平竞争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鉴于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竞争关系,如山西新华不能稳定供货,在极
端情况下,发行人自行组织生产滤毒罐,是否违反
107
产品的定型要求


107
产品在立项论证阶段,军
方基于供应安全及装备部件互换性考虑,滤毒罐
采用山西新华×型面具已定型的×型滤毒罐

2017

107
产品定型时,定型图
样和技术文件明确
107
产品的滤毒罐为山西新华生产的×型滤毒罐。对于已通
过军方定型的装备,考虑到对质量、战术技术指标的特殊性要求,各生产环节、
技术指标、承担主体等安排均已明确,未经军方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因此,发行
人生产的
107
产品选择从山西新华采购滤毒罐。




107
产品研制阶段,发行人已开始滤毒罐的研发,建有滤毒罐科研中试线,
掌握滤毒罐的生产工艺及技术。滤毒罐主要由浸渍炭、过滤纸、罐体等构成
,浸
渍炭为滤毒罐的关键原材料,发行人具备浸渍炭的研发及生产能力,取得了“特
种浸渍炭生产线(
ZL20182187514.9
)”、“一种特种浸渍炭生产线尾气处理装置

ZL20192150239.X
)”等实用新型专利。此外,发行人
HQT
-
02
型浸渍炭以及
HQT
-
03
型无铬浸渍炭研发项目获得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并在第
六届全国防化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刊登了《无络型浸渍炭
的应用》等相关论文




随着发行人在防毒面具相关领域研发的深入,发行人积极投入滤毒罐的新一
代技术科研攻关。目前,发行人正在建设“人防工程浸
渍炭及滤毒罐生产线建设



项目”,为未来防毒面具业务发展提供研发和生产保障。如山西新华不能稳定供货,
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具备自行
组织
生产滤毒罐的技术和生产条件。



对于军方已定型的产品,其配套关系未经军方履行相关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行人预测山西新华×型滤毒罐不能稳定供货,发行人可联合军代室向装备
科研订购部门申请×型滤毒罐的转厂鉴定,以保证装备的正常生产交付。在发
行人具备滤毒罐生产技术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履行×型滤毒罐转厂鉴定程序
后,发行人成为×型滤毒罐

合法供应商,自行组织生产滤毒罐不违反
107

品的
定型要求。



二、鉴于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合作和相互采购关系,发行人如何确保避免
在与山西新华共同参加竞标、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出现相互串标或其他不公平竞
争的行为


目前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合作和相互采购关系
,主要原因系
2017
年以前,
特种防护装备科研总师单位均由防化研究院担任,发行人和山西新华为装备研制
承研承制单位,历史上项目研制过程中军方主导了研制任务分工和协作配套关系。

随着装备竞争性采购的逐步深入和军改的深入推进,防化研究院不再承担防化装
备型号研制任务,发行人和山西新华的竞争关系日益明显。



发行人隶属于中国兵
器装备集团,山西新华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


发行人和山西新华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交换关
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
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
合法权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发布的《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招标
工作的措施要求》明确规定,装备采购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质量
优先、注重效益、诚实信用的原则;装备采购招标禁止相互串通投标或其他不正
当竞争行为,并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明确的认定条件;一旦发现串通投标和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按照有关
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因此,
发行人参与的竞标、竞争性谈判活
动需严格遵守军方要求,并受到军方的严格监管


在发行人参与的军方竞争性采



购活动中发行人出具了投标人诚信承诺,承诺不进行串通
投标等不诚信行为。



为避免出现相互串标或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发行人组织开展了投标合规
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投标方面的合规意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了《禁止公司员工私自与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接触的管理规定》,从员
工行为准则、行为处罚等角度约束了公司及其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明确要求公司及其员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
争。



截至目前,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军队采购网均未查询到发
行人存在违法和失信记录。


【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
本所
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
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论文情况;


2
.
查阅发行人《禁止公司员工私自与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接触的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


3
.
查询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军队采购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
,了解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违法和
失信记录;


4

向发行人了解主要产品的研制情况、滤毒罐的生产技术和条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1
.
发行人向山西新华采购滤毒罐的主要原因是军方基于供应安全及装备部件
互换性的考虑;发行人具备自行生产滤毒罐的生产技术和条件;若发行人预测山
西新华滤毒罐不能稳定供货,可联合军代室向装备科研订购部门申请转厂鉴定,
以保证装备的正常生产交付,在发行人具备滤毒罐生产技术和条件的情况下,通
过履行转厂鉴定程序后,发行人自行组织生产滤毒罐不违反
107
产品的定型要求。




2
.
目前发行人与山西新华存在合作和相互采购关系存在历史原因及合理性,
随着装备竞争性采购的逐步深入和军改的深入推进,发行人和山西新华的竞争关
系日益明显;发行人和山
西新华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交换关系;发行人参与的竞标、竞争性谈判活动需严格遵守军方要求,并受到
军方的严格监管;发行人通过建立员工行为准则、出具《投标人诚信承诺》、组织
投标合规培训等措施,确保避免在与山西新华共同参加竞标、竞争性谈判的过程
中出现相互串标或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
.
经本所
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军队采购网、
中国
裁判文书网、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不存在因
违反招标投标法
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
规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诉讼的公开记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孙艳利
承办律师:
侯志伟
承办律师:
陈红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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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70号)的要求,于2021年3
月25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根据大信出具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1-01186号)及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的核查,于2021年5月14日出
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283号,以下简称“《第
二轮问询函》”)的要求,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

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环节落实函》”)
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
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第称
号编报规则》

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


)》2



《注册环节落实函》问题)


.题
:(
发行人披露:(至
)年
年至今,《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

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截至对
年计
月共
日,公司

219(
265(
药企客户的药品一致性评价、共同审评审批、临床和药品上市申报,涉及发行人


11年
胶塞共(
个品种,但由于我国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正式启动的时间相对较晚,因此,

种类完成一致性评价的相对较少,大部分药

2(
产品的注射剂产品尚未纳入全国集中采购清单。(,
)近年来,国家对通过注射方

2020和
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中强调,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肉注

挤膜等药用包装材料的生产带来影响。(的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包装业务收入分

3.06(
2.60人
2.02(
,收入规模逐年下降。(于
)年
年,发行

人抓住新冠疫苗胶塞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机,药用丁基胶塞产量快速增长,3



披露国药集团与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的关系,发行人撤诉的原因,
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和解安排,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


4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码
行人撤诉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和解安排,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
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间
(一)国药集团与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的关系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药致君(苏州)”)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7473146062
有限公司(国药一致

00028.SZ)
年03月计
0日






名称)
第一层股东第一层股东第二层股东第三层股东
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博大恒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持

黄庆程持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
刘冰持


心(有限合伙)
林伟洲持



7
林泽彬持


持有
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
公司持

出资份额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002294.SZ)持

-
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
限公司持

广东力恩普医药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持

持有
邱淑华持

出资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国药一
致”



林伟洲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1有
.00%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医
药集团有限公司(“国
药集

资份额




林泽彬

持有

1于
.00%年
资份额:
-款

公司年
12.00%月
份额息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

(自
02294.年
)持股

00以



限公司为
10.00%


5



(苏州))


60后
截至至
年年
月,技
尚欠华强科技于
,年
元货款,逾期

未于
科技年
向国药致君(苏州)。



,年
收到月


遂于2苏
年申
月向年
对月
提起诉讼(



发行人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本所律师破
代理律师,于
被告

致君(苏州)实际欠款金额。月
该诉讼案件

无法取得

实质进展且原告需要为此

原告年


2020



12

月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6



纠纷)






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1苏
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初

1(
国药集团与国药集团致君(苏州)的关系苏
示系统、申
的相关公告;苏
(破

就发行人与国药致君。

的买卖合同纠纷,见
员,: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立案通知书
、于
2020年
0585)
6975



民事裁定书7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8-3-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9



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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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3-11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14
第二部分 2021 年半年报信息事项更新 .................................................................................................. 1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1
七、发行人的业务 ...................................................................................................................................... 2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4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4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4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4
二十、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5
二十一、结论 .............................................................................................................................................. 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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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德恒01F20171333-23号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70号)的要求,于2021年3
月25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大信出具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1-01186号)及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的核查,本所于2021年5月14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283号)的要求,本所于
2021年5月2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环节落实函》”)
的要求,本所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大信已对发行人于
年度、

2019于
2020

年度、人
021年
1【
6第
下简称“最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
并出具了《湖北

2021第
1【
10698第
“《审计报告》”)、称
湖北华强就
(大信

2021月
1至
10341年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月
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第二部分)


2分
年半年报信息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权


1. 准


20
年。



月4准
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



021
年。



月2及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决议内容



程序合法有效;



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至
批准和授权。于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月
意为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系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1.
发行人系由华强有限以截至

20

20

年营


31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管理办法人
和《股票上市规则》及
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及


根据发行人。

020年、
2及
年为
定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

2020。

第二
次临时股东


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法》)


六件


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于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管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内
主要从事特种防护装备和医药包装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从事的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第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C35)”,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产业政策的规定。、
(及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以及本所律师在相关网站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


则》第)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审核规

10币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币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上市标准。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


生变化。团
(二)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
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情
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期
情况如下:
1
二级保密资格证

特种防护业务生产经营资质
*
序号 权利人 证
证书编号
*
颁发机构 有效期书
1
*
发行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二级保密资格证书

** **
*
2 发行人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 **
3 书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

**




4
发行人

国军标装备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 **

发行人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
格认定证书
GR1006 国家人民防空办
公室品
2021.1.22
6
发行人
册证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
格认定证书准
GR0454 国家人民防空办
公室
监督管理局
型号:灭菌型
规格:160、165、170、175

-2024.1.21 经
核查,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


180)


185
3 发行人准
鄂械注准
20202142915
湖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一
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规格:17.5cm*9.5cm平面

2021.2.5-
2026.2.4

行人 )
20202142918
湖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型号:灭菌级、非灭菌级

16.0cm*10.5cm长
式(耳挂式)2021.2.5-
2026.2.4 )
5 发行人 鄂械注准

湖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

17.5cm*


宽。



)、耳挂式(长
14.5cm*

宽9.0cm)
同审评审批结

2021.2.5-

6 人
第一类医疗
器械备案凭
证膜
鄂宜昌械备
20200046字
宜昌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一类:一次性使用隔离衣人
2021.3.24-
长期有效塞
经核查,自字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塞
药用包装材料登记

号 权利人人
登记号 塞
与药品制剂共
同审评审批结
果字
备注

发行人塞
B20190008615 五层共挤输液用膜字
A 国药包字
20120452人
2膜
发行人 字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
氯化丁基橡胶塞
A 人
20130506 塞
3 字
B20190008418 注射用冷冻干燥用氯化丁基橡胶塞人
A 国药包字


发行人 人
注射液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氯化丁基
橡胶塞

国药包字
20130534 字
5 发行人人
B20190008293 预灌封注射器用溴化丁基橡胶活塞塞
A 国药包字
20140018字
6 人
B20190008190 塞
A 国药包字

7人
发行人 塞
冷冻干燥注射用无菌粉末用溴化丁基橡
胶塞

国药包字
20140724 人
8 塞
B20190007758 字


A


14)


发行人 人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卤化丁基橡胶塞 塞
国药包字
20130180字
15 人
B20190005708 塞
A 字
20140019

发行人帽
B20190005618 预灌封注射器用聚异戊二烯橡胶针头护
帽字
A 国药包字
20140154人
17片
发行人 字
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 A 人
20140163 塞
18 字
B20190005069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
溴化丁基橡胶塞人
A 国药包字
20140978 字
19 发行人人
B20190005067 注射液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卤化丁基
橡胶塞塞
溴化)
A 人
20140981 )
20 发行人 人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
溴化丁基橡胶塞

-
21 人
B20180002457 塞
A -

发行人膜
B20180002964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卤化丁基橡胶塞(溴
化)
A 人
23圈
发行人 字
注射用冷冻干燥用氯化丁基橡胶塞 A 人
24
橡胶

发行人 B20180000261 三层共挤输液用膜限
A - 圈
25 字
B20190006022 药用溴化丁基橡胶密封圈限
A 国药包字

26 限
B20180000219 塞
A -

华强有限塞
B20190005536 药用氯化丁基橡胶密封圈字
A 国药包字
20140273司
28塞
华强有限 字
预灌封注射器用局部覆膜溴化丁基橡胶
活塞
A 盖
29盖
华强有限 字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局部覆聚四氟乙烯膜
氯化丁基橡胶塞
A 盖
30盖
华强有限
金湖分公


注射液用溴化丁基橡胶塞 A 盖
20130322 盖
31 字
B20190006048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氯化丁基橡胶塞盖
A 国药包字


华强制盖 盖
口服液瓶用铝塑组合盖 盖
国药包字
20120100


33




4. )



国家或地区
产品类别 资质或认证 服
/


欧盟罩
医用防护服


CE注册 2020.9.18 起
医用口罩效
CE)
2020.5.19 起
随弃式面罩(口罩)(filtering half masks:
FFP2NRDA注

Module B 国
起5

年有效(




2020.9.23起
1年有效
美国

FDA期
2020.3.15

Face mask per Enforcement Policy for Face
Masks and Respirators During the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局
经核查,发行人随弃式面罩(口罩)(记
)于欧盟申
请的效
资质的续展已完成现场抽样并取得检测通过的检测报告,目前处于
公证制证阶段暂未取得换发证书,书
(二会
》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防护用品出口资质未发
生变更。

JZ安许证

5.厅
其他业务资质
序号 证
B001Q
证书名称局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记
/
G2J002Z
取得日

1 发行人
[E0263]
对外贸易经营者局
备案
-2024.10.10
03597716 宜昌市记
商务局
Q001Y

2 发行人 案
4205910072 局

3
0
发行人 记
D342027837 宜昌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效
2020.12.9
-2021.12.31

发行人
家认可委员

-2024.6.15

(鄂)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期

/取得日
期书
12 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819Q30037ROM 书
2019.5.13

13 发行人 书
00920E10036R2M 心


2021.6.8

-2023.1.9



14

发行人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系
00920S10036R2M 长城(天津)质量
保证中心

-2023.1.9
经核查,除发行人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上述业务资
质未发生变更。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容
关联方名称年
关联关系月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度
2 江西长化化工有限公司 料
3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徐斌担任其董事



4


但产品药用丁基胶塞主要在境内销售,存在一定的汇兑损失风险。为降低汇兑损



模式。




通过二九五科技采购丁基橡胶的业务中,公司采购部门直接与日常合作的丁




应商与二九五科技签订合同;货物发运后,供应商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公司所在地,

并由二九五科技协助公司完
成报关手续;货款结算时,先由二九五科技以外汇支
付给供应商,在二九五科技接到银行到单通知后,公司按照二九五科技向供应商

付款日当天的中国银行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平均值与二九五科技进行结算,
相关的关税、清关费用等其他费用亦由公司承担。容
因此,公司通过二九五科技采购丁基橡胶与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丁基橡胶


019度


2)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
①医药包装产品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华中药业销售药用丁基胶塞、铝塑组合盖的情
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药业
关联方盖
关联交易内

2021年1-6月


年和


2019为

年度



2)


年及及
021年
1

-6容
属公司销售医用口罩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年
单位:万元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的比例
2021年1服
6月
.93%
2020

年度等








兵器装备集团
及其下属公司为


医用口罩及防
护服和
66.77 为
1,216.09 和
注:兵器装备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
会委员会、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东

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设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

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建安工

车有限公司、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箭集团有

83



020年及2体
年1-6

月,公司向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口罩及防护

服金额分别为
1,216.09


报告期内,)


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薪酬目



年年度
-6酬
2020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司
313.30 275.88 464.70 363.28

4)关联贷款
①关联贷款情况

单位:万元
贷款方 司
借款利率 起始日 司
兵装财司

2,000.00 年
2017-8-28 月


4.35% 率
2019-8-31 照
兵装财司年
1,500.00 月
2019-9-30 于


兵装财司


1,000.00 目
2019-10-29 2020-2-26
-12-31
兵装财司 司
1.60% 2020-3-12 2021-3-12

注:
2020

年目

021

日,公司与兵装财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兵装财司向公司提供短期贷款
-6

万元,借款期限


个月,年利率


。借款利率参照
年度
2020司
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

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并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包括支持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以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兵装财司作为专门为集团内部成员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贷款流程简单,



利率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定价公允。





5目
报告期内,公司与兵装财司存在关联存款的情形。根据兵器装备集团关于下
属企业资金归集的要求,兵装财司对公司开立于建设银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的账
-12-31
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公司被归集的资金可自由使用不受限制。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关联存款余额情况如下:司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款
2019-12-31 2018-12-31
兵装财司 款
490.00 81,930.64 52,160.82
其中:活期存款
天通知存

- - 450.64 2,056.82



定期存款


490.00 年
46,604.00 月
7度


- 50,980.00 司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规划对归集在兵装财司账户内的部分关联存款
设定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存款利
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兵装财司对其所有下属成员单位归集的资金利息计算原则一致,



划转或收回的情形,公司在兵装财司的关联存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年
年月


3
0

日起,公司解除了与兵装财司的

了明确的约定,主要服务内容和定价原则如下:过
①存款服务:公司在兵装财司开立存款

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兵装财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协定存款等。



定价原则:公司在兵装财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

利率,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额度: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兵装财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年
-月
月度
2020年度
度 票
年度 2018年度 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91.66 - 8,109.60 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

-

3,690.00 目


- 度
2,421.47


发行人通过兵装财司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与其他合作商业银行开票手续费率保持一致。司
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兵装财司开具票据支付的手续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
2021年1司
6月押
2020年度行
2019年度 行
年度



- 为
0.44 为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兵装财司开具票据的保证金比例与其他合作银行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名称


021

-6

兵装财司


10%


年度

存单质押
华夏银行




加权贴现票据金额)


- 额
705.60 2,951.15
票据贴现利息 息
- 10.06 42.91
平均贴现利率率
- - 1.43% 1.45%



注:平均贴现利率值
总贴现利息

÷据

=Σ和
×

每笔票据的贴现天数

/
当期天数)



Wind年
2018。



2019年末,湖北省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
现利率分别为
3.76%和方
。与经查询的市场贴现利率相比,公司通过兵装财司
021-6-30
进行票据贴现的平均利率低于市场水平,主要原因系为加强票据集中管理,兵器
-12-31
装备集团鼓励下属成员单位通过兵装财司进行票据贴现,贴现利率低于同期市场
-12-31
利率水平。

-12-31
公司通过兵装财司进行票据贴现执行的利率与其他兵器装备集团成员单位一
致,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自主选择是否通过兵装财司进行票据贴现,不存在
兵装财司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余额
③通过兵装保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兵装保理“中兵保兑单”平台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情
况,该项交易未产生费用。“中兵保兑单”是通过中国兵装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签

根据公司与兵装保理于2019年8月签署的《中国兵装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中
兵保兑单)使用协议具
,公司可通过平台签发“中兵保兑单”并将保兑单发送至供
7.40
应商进行签收确认。“中兵保兑单”在供应商签收后方可生效,生效后即视为签发
.74
人与持有人共同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已生效的中兵保兑单,公司于“中
7.40
兵保兑单”到期日无条件履行兑付义务。

.74
2.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工
单位:万元
.04
项目
.05
关联方
2021-6-30

2020-12-31


项目)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账

-12-31
余额坏

准备
账面
余额余额
坏账
准备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司
坏账
准备
业有限责任
公司
应收账款 会
0.20 0.02 0.20 0.02 - 会
- -
应收账款
哈尔滨东安
汽车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司
- - 0.52 0.03 - - 司
-
应收账款
北京北机机
电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工

备集团兵器
装备研究

-
.85
1.65
.19
0.08
应收账款 团
- - 0.15 0.01

长安汽车金
融有限公司 2.40 0.12 2.40 0.12 计
应收账款
重庆建设工
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 -

10.20
0.51


-12-31
应收账款
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兵器
装备研究所

0.19 - - - - - 理
其他应收

60.00
兵器装备集
团 -
(科研基金

- - 526.50 26.33 426.50 21.33 产
其他应收

,344.21
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兵器
装备研究所
- - 团
0.90 -
,075.08
- - - 计
合计
,698.32
90.43 22.56

118.15


3. )



单位:万元


关联方方
2021-6-30 2020-12-31 -12-31 2019-12-31
限公司
- .412.41


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
公司.99 司
0.99
.92司
-
.530.92 司
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

.44
- 司
.28
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 司
0.44 -
.24
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0.28
.13
-

-
.95
0.24

-
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争


-
0.13 。



合计


-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变化

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2日,发行人与宜昌市夷陵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
用权收回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对上述收储的土地及房产按照2,220.00万元的价
格收回。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第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第
1第
注册商标第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第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情况如下:第
0003984
号、鄂(2018)夷陵区不动产权第
0003985号、鄂(2018)夷陵区不动产权第
0003986
号共四项房产。



2021年
1月
22日,发行人与宜昌市夷陵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
用权收回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对上述收储的土地及房产按照
2,220.00万元的价
格收回。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宜昌市夷陵区土地储备中心已于
2021年
8月
4日向发行人支付土地收储价款
222万元,剩余款项依据合同约定一年内支付。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无新增注册商标情况。



2.专利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情况如下:

8-3-35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利
取得方式路
他项权


一种太阳能野战医疗
输液加温控制电路 无
发明 法
2017.6.9 原始取得人
无 无
2 一种液体弹用橡胶气
囊配方及其制备方法法
ZL201810085233.4 发明 人
2018.1.29 无
无统
3 穿戴式无电送风口罩
装置及使用方法人
ZL201910942554.6 发明无
发行人 头
原始取得 无盖
4 无
ZL202020862746.4 置
发行人 盖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充净化气体的吹
膜头 ZL202021378781.5 盖
华强制盖

2020.7.14 务




6
通话器体密封注塑用
辅助装置过
ZL202021380679.9

实用新型 华强制盖 2020.7.14 额


一种冲压成型铝盖雾
化喷油装置 ZL202022402926.7 实用新型


2020.10.26 原始取得 无
胶塞、常规胶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 重大销售合同
自2塞
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021年
签订时间


,819.00
合同标的 金额


1 2021年 北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防护装备
0
3,451.15
021年
2



.50




2. )




2
021过
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签订时间 供应商件
合同标的 金额

2021年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物
6,982.08
2 2021物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外购配套件 料


3 自




织物 3,706.24
融机构
4 2021年限
北京邦维高科特种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织物行
1,853.12
,000.00
5 2021上
海浅米科技有限公司 高阻隔性膜材料行
1,260.00
,000.00
3. 借款、授信及担保合同自
2021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

1,000字

,000.00
序号

贷款人金


贷款银行或金
融机构


借款利率为
借款期限为

华强科技




2021)


9年
2月
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华强科技及

202年
年月
月。



日起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反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障方面的





年9年
1
6为
强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没有涉及任何因住房公积金缴纳而向公积金中心

投诉

/至

.为
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


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会议资料、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未修改
公司章程。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共召开了议
次董事会、年
次监事会、月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日
(一)董事会》
序号于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整
审议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
2021》
6》
15计

《于
年一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2.》
2021开
2023》
3.议
2021年

《关于公司日
年帮扶工作计划的议案》》
5.》

《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浸渍炭及滤毒罐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关于补充预计年
年度与兵器装备财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月
8.日
2021》
的议案》》
9.(

《关于提请召开及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第十一次会

21

年月



.《关于确认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

1.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一期


年度

年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半年财务工作计划》
年度

3.
年度

021

3
-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案
审议议案 议
1 年

年日


日》
1.(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及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