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A : 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A : 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 北交所精选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3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 ................................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48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 - 83936666 联系人 : 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 391 号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2005 ]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广发 北交所精选 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及 其他在国内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100%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 - 100% (每个 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于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处于封 闭期的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 ( 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处于封闭 期的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1 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5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得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 1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 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 9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 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13 )、( 15 )、( 1 9 )项规定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6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 责任。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 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 基金募集账户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 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 优先采用电子指令,其次采用 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 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送达时 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 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清算业 务 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应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基金管理人发 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 。 15:00 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 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 小时将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保 证当日出款。 交易手续费授权托管人扣收。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基金托管人仅对指令相关 要素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不负责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 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 等双方认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 文件同时废止。如果 新 的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收到 新的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 新的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 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内容为 准,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等双方认可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新授权文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由 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 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财产清算时有关备付金及保证金划回 的事项 , 应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本基金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 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产品销户时 备付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 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 为 2 个工作 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 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 15:00 以后收到的指令, 托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个 交易日核对资金账目。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个 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 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 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及基金 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基金 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 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 披露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股指期货、投资国债期货、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的相关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年 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本 条 第(二) 款 规定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 时限 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3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0. 2 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 4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 0. 4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40 %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 投资标的 交易费用、银行汇 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等 费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 , 注册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