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发起式 : 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00:21: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发起式 : 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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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华夏北交所创新中
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
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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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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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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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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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采取战略配售方式进行投资,除战略配售方式以外,本基金也可
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20%。开放期开始前
2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2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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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开放期
开始前
2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2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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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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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③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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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
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9)、(20)、(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2)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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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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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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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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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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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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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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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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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为
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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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
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
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
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
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
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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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
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
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
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
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个工作小时。由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
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
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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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
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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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
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
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
12:00(港股通交易于
T+1日
10:30)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
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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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
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
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前将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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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
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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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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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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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向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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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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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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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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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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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
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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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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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的开户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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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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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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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其中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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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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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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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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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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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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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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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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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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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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