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混合A :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00:26:16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混合A :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2021

11

12
日证监许可
[2021]
3617
号文
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

基金、混合

基金、债券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
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代理投票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
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
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等。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
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
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本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
终止上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同时本基金可以参与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需
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将面临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价格波动。具体
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

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
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
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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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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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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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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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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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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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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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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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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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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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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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第十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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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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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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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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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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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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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22
第二十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4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4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北交所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
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
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1、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3、《业务规则》: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
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
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
事证券业务。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
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
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
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
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
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
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
任职于深圳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
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
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
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年2
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
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
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
至1994年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
至1998年8月,任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
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
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
济学院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
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
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
月-1993年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任技术员;1993年5月-1994
年10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任助理工程师;1994年10
月-1997年6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1997年6月
-1999年1月在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1999年1月
-2000年6月在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高级业务经理;2000年6月-2000
年11月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项目管理;2000年11月-2004年8
月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任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8月-2006年12月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1
月-2007年9月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9月-2010
年5月在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任执行总经理;2010年5
月-2021年8月16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
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
9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
至2010年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
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
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
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
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
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
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
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
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
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
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家乐:工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8 年。曾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2014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部研究员、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任大成国家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 年 8 月 6 日起任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9 日起任大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6 日起任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20 年 11月30日起任大成成长进取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8

3
日起任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籍:中国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8
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
彦,基金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筹)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
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梁仲昆,监察稽核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
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
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
性产品的
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3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
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3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
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36%,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3.6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
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22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林琳


电话:
0755
-
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
0755
-
83195
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
2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5239



联系人:
黄慕平


四、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