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开混合A : 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开混合A : 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 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东座) 6 楼 H 68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3272 . 4224 万元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 021 ) 28932888 传真: ( 021 ) 28932 99 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 6610 5799 传真:( 010 ) 6610 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 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汇添富 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 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占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20 % 。 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 2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 2 个月 的期间内,本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下限 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上述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投资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 2 个月 、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后 2 个月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下限 限制; 2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 封闭期内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 开放期内,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3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 00 % ;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 6 ) 开放期内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的 ,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 )、 9 )、 1 6 ) 条以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以下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 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需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基金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汇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 投资银行 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 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 等双方约定的 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 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 的 指令为 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 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有关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 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 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 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 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 9 : 30 之前在托管的托 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 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 T+1 日 14 : 00 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 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 、期货 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 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 / 期货 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 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 14 :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 4 日 1 5 :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 类 发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约定除外)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③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约定除外)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④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交易所上市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 转换债券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⑥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 ,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4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 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7 )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8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 国债期货合约 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9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1 0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 1 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 2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 3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 第(二)款 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 1 1 )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完成 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 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月度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 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 资产支持证券 、 港股通标的股票、参与融资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年 度 报 告 中的财务 会计 报告部分,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 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 媒介 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0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 4 0 %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4 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4 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 证券 / 期货 等 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 信息披露费 用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银行汇划费 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 包括 证券组合费、交易征费、股份交收费、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等 ) 等 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酌情调 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九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 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 (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接 收 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