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分别已于2021 年11 月15 日和2021 年11 月16 日在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 . hftfund.com) G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 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7】127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的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3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 年11 月19 日起,至2021 年12 月21 日17:00 止(投票 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G吴晨莺 地址:G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层 邮政编码:G 200120 联系电话:G 021-3865082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 年11 月18 日,即在该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hf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 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 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 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 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受托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2021 年11 月19 日起,至2021 年12 月21 日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1 年12 月21 日17:00 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 均为无效表 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T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层 客服电话:40088-40099 联系人:吴晨莺 联系电话:021-38650821 网址:http://www.hftfund.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598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变更注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变更注 册生效。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 hf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40088-40099咨询。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 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附件四: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海富通量化多因 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海富通量化多因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并对《基金 合同》涉及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基金信息披露 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 网。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 1、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 2、基金投资策略中新增调仓标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3、基金投资限制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限制条款 ; 4、调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 汇率折算)×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5、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调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6、基金资产估值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方法; 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新增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8、基金的信息披露中新增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9、基金投资范围中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10、删除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11、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应修订本基金所涉及的相关条款 内容。 为实施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变更的相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 式。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 年4 月23 日生 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 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G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海富 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在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 并据此对《基金合同》涉及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时,删除中 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删除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并根据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届 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 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 ) 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 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后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变更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至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须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变更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策略变更为: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决策时,将依据量化择时模型,对宏观经济、政策预期、市场情绪、 投资者行为等指标进行监控,精确把握市场方向 、 灵活调整组合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进行调整。具体而 言,本基金将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市场代表指数,根据该指数的估值(PE)自发布以来所处 的历史水平位置来调整股票资产比例配置: (1)当沪深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后10%分位,本基金将提高股票资 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本阶段,市场大部分股票将处于未被充 分定价的低估状态,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力争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2)当沪深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前10%分位,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 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通过维持较低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重 点防范市场因估值水平过高、盈利能力下滑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3 )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5%,本阶段本基 金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寻找估值合理、盈利趋势向好的公司。 2、股票投资策略 (1)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一系列 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并进而根据因子 收益的预测,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模型的逻辑在于因子动量的可持续性,即股票的 当期因子和下期收益率之间存在序列相关性,该相关性显著且持续稳定;通过一系列数量化 的方法挑选出这些因子,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股票在这些因子上的综合得分,精选得分高的 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通过量化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精选,充分考虑价值、成长、流动性、动量等十 一个因子,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基于多因子模型对股票收益 预期的结果,结合组合风险水平、交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优化,构建风险调整 后的最优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 股市场估值合理的股票 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 的挖掘优质标的。另外,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 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 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 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 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 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 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 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 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 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 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 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 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 率折算)×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4、变更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变更为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5、将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将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涉及其他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 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此外,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海富通量化多 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7、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三、变更后《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 附件三: 《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拟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六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七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 、 披露与更新要求 , 自 《 信息披露办法 》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 , 以及与创新企业 、 境外发行人 、 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 (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六 、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 、 投资标的 、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 (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 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 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 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 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 ,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 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 等 。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 风险揭示 ” 章节的具体内容 。 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 ,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 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 七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八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 若 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 以及与创新企业 、 境 外发行人 、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 第二部分释义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 单位 23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 34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 , 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 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 : 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 息 、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 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并不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54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动定价机制 :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57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 《 海富通量化 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 及其更新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 同年 1 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 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 单位 24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5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 35 、 港股通 : 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 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 或有权 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36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 37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 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 元 : 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 息 、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 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 申 购费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并不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54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 信 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56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7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 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 摆动定价机制 :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59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基金合 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 《 海富通量化多 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 及其更新 62 、 侧袋机制 :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 ,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 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 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 ,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 特定资产 : 包括 :( 一 )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二 ) 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 三 ) 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 、 基金份 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售 一 、 基金份 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 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五部分基金 备案 三 、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清算并终止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持续运作 、 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二 、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 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三 、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5 、 办理申购 、 赎回业务时 , 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四 、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 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五 、 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 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六 、 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 .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6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 费率 、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 定 。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 5 %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 费率 、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下列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 10 、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 日额度不足 。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 11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以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