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富年年丰定开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添富年年丰定开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就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联系电话:(021)28932893 联系人:郭鑫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7日,即在该日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http://www.99fund.com)下载并打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以下 合称“单位印章” ),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单位印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单位印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单位印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单位印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1 年12月16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 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 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联系电话:( 02 1) 2 89 32893 联系人:郭鑫 (四)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 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 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或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1年12月16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表决票 (见附件二)表决结果栏内勾选“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 、 字迹模糊不清 、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二)《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 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吴晓烨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598号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 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 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 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赎回。选择期结束后, 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无意继续持有 转型后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 (五)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一:《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说明见附件 四《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避免歧义,提示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在选择 期内不适用《基金合同》约定的“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的自动终止安排。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二: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 见。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默认为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以下表决意见(同意/反对 /弃权)代为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1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是持有 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 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 致的或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票。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从相关网站下载,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汇添富 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汇添富年年丰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且《关于汇添富年年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产品方案要点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升产品生命力,我司经过认真细致全面的研究,拟对《汇添富 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等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由“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变更基金类型: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变更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变更投资目标:投资目标调整为: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变更投资范围:删除“中小板、中小企业私募债、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增加“港股通标的股 票” 。 (六)变更投资组合比例:由于基金类型及投资范围的变更,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相应变更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七)变更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基金类型和投资范围的变更,变更完善部分可投资标的的投资策略。变更后的投资策略包 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八)调整投资限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及可投资标的,基金投资限制条款相应调整为: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 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九)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变更为“中债 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3%+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十)估值方法变更 1、变更估值对象,变更后,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增加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变更相关估值对象的估值方法、流程和特殊情况处理: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 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 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变更基金费用: 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1、管理费与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 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 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 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未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 0 0 万元0. 8 0 % 100万元≤M〈500万元0.5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1.50% 100% 7天≤N〈30天0.75% 100% N≥30天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十二)删去《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 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十三)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 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 《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充。具体请投资者关注附件《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一)选择期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 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进入选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进入选择 期。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二)选择期内的申购费、赎回费 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并自《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采用转型后的申购赎回费率。 对于《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内,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1.50% 100% 7天≤N〈30天0.75% 100% 30天≤ N〈 3 个月 0. 5 0 % 7 5% 3个月≤N〈6个月0.50% 50% N≥6个月0 25%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 7天≤N〈30天0.50% 100% N≥30天0% -- 赎回费 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选择期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300万元0.80% 3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变更后的《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五: 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 自 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 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转型后的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年年丰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47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生效。 2021年xx月xx日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xx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汇添富年年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汇添富双鑫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1年xx月xx日起,《汇添富双鑫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 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 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 转托管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