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11月修订)

时间:2021年11月17日 11:31:50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11月修订)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修改内容


2018

3

28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20

3

27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20
21

1

14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指引(
试行

》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20
21

11

18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
................................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1
十三、基
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3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邮政编码:
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宁波银行
)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邮政编码:
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
1997

04

1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许可【
2012

14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
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项目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4
)、(
15
)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且基金托管人已尽到监督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
度》的内容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
予以必要的配
合和协助,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
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
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授权文件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
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
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
(
T

)
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
00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
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
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
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
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偿。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新的授权文件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
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若授权文件
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新的
授权文件,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原授权
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
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
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
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划款指令的原件寄送给托管人,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
保持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
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基金管理人按日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
-
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
-
3
日赎回申
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
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
合约、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
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
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
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各类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
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再分别支
付给各个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
/
期货账



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基金的银行划汇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以及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基本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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