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 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二号)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11:31:16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 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二号)


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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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10 月12 日证监许可【2020】
2528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 年1 月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
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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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 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
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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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
度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1 年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1 年6 月30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福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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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
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福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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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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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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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 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起至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每一开放期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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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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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
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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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7 月至2002 年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 年7 月至2007 年10 月,任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中投科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4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投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4 月,历任建投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 年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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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 年8 月至1994 年9 月,任职于中国
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 年7 月至2005 年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2005 年1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
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 年7 月
至2013 年10 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兼任宏源
证券监事。2021 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 年8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
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 年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4 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
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 年至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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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至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6 月起
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7 月至1998 年4 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4 月至2001 年3 月,任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3 月至2005 年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
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
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
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12 月
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7 月至2004
年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 年12 月至2011 年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7 月至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 月至1993 年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9 月至1994 年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3 月至
2010 年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6 月至1999 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
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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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1999 年1 月至2003 年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6 月至
2005 年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05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
“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2016 年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8 月至
2018 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3 月至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 工作期间,
至2016 年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5 月至2021 年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 年8 月至2001 年2
月,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管
商业银行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 年2 月
至2019 年9 月,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部副主任、法律
部主任、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6 月至2007 年8
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 年9 月至2019 年5
月,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席执行
官、党委书记。2015 年6 月至2019 年5 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 年5 月至2019 年11 月,负责筹备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 年11 月至2020 年6 月,任中集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2020 年7 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行合伙人。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9 月至1987 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 年9 月至1999 年9 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9 月至2005 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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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 年9 月至2011 年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2 月至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11 月至2019 年7 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

2006 年7 月至2012 年8 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4 月至2008 年2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9 月
至2014 年8 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先后任
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12 月至2000 年5 月
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9 月至2003 年2 月,
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
合规部主管。2008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3 月至今在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工作,历任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2021 年7 月起兼任Elite
Commercial REIT 独立非执行董事,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7 月至1997 年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 年8 月至1999 年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
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7 月至1999 年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员工。2000 年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
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9 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4 月至2018
年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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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8 年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任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9 月至2018 年3 月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7 月至2020 年7 月
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21 年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7 月至2019 年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 年4 月至
2020 年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2008 年1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5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9 月至2012 年10 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
部总监。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5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 年7 月至2021 年9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
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
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 年9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 年10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

张瑞兵,博士研究生,15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 年7 月至2021 年9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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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处长、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等。2021 年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
员。2021 年10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2004 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 年至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至2019 年2 月在敦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7 月至2000 年4 月任
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4 月至2002 年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至2005 年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2010 年3 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
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
人,2015 年8 月至2017 年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2 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5 月至2006 年2 月任职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 年1 月至2018 年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6 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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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恒,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7 月至2016 年
12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0 年7 月至2015 年4 月任
研究员,2015 年4 月至2016 年8 月任投资经理。2016 年12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至2021 年7 月任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2 月起兼任国泰蓝筹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 月起兼任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6 月起兼任国泰核心价值
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9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
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一直由李恒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
更事宜。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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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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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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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
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
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
资产的独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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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
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
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
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
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
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
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
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 名。董事会
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
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
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
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
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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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
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
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
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
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
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
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
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
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
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
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
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
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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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
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
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
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
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
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
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
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
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
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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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
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
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30 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 年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 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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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行管理处、
稽核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兴
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02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2543.76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制度,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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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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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
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
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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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至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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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晨斌、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28 号文《关于
准予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
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
起至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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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 年1 月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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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
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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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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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
份额为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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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
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90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 日但少于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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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
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9,473.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473.2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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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
有期为7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0.75%=76.5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76.50=10,123.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有期
为7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123.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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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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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
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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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
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确
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4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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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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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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