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800ETF发起式联接A :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中银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1]344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ETF联接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 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21年 11月 22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9.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 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 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 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中证 8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于《证券日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 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 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 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 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 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 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 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 本基金的目标 ETF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十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 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 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 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 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 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 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 014226、C类基金份额 014227 基金简称:中银中证 800ETF发起式联接 (三)基金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八)目标 ETF 中银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银 中证 800ETF”。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 (十)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 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3)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 面,目标 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 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 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 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采取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 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十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 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年 11月 22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电子 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 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可 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 1)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份 A类基金份 额。 ( 2)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 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 2个工作日 (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 确认。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5.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的办理时间截至 16:00)。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投资者》; 预留印鉴;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个人投资 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 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 公章);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 -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 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 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 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募集期的最后一日,投资者应在 16:00前提 交认购申请并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 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 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 T+2日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 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 银大厦 10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并选择关 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 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 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 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小时(周 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 请,基金交易日 16: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募集期最后一日 16:00结束认购。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 “开户/绑定”、APP端登陆主页面点击“开户”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所 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同时本基 金的目标 ETF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 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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