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沪港深300ETF联接A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14:31:51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寿安保沪港深300ETF联接A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5月
26日《关于准予国寿安
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21】1838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投资比例,基
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
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与跟踪基准之间产
生偏离;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
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本基
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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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金投
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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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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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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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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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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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目标
ETF、ETF: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5、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
ETF联接基金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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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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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
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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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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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
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INVESTORS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SMD,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
负责人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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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
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
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
/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
/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
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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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
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
息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
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
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
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9年
10月至
2012年
12月就
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职量化分析经理;
2012年
12月至
2013年
11月
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量化研究员;
2013年
11月加入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年
3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年
8月
13日转型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10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01转型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0年
3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
88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
88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8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丰
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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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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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行为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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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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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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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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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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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
5
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招商
银行集团总资产
73,059.25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4%,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86%。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7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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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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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

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招商
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
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
招商银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86只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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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
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
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
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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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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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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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0、11、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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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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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5月
26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沪
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838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届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上
发布的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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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
2021年11月24日至
2022年2月23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
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
投资者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
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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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
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
100万
1.00%
0%
100万

M<500万
0.60%
500万

M<1000万
0.20%
M
≥10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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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认购金额。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该类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累计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A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3)/1.00
=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元,

则其可得到
9,903.99份的
A类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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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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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且本基金目标
ETF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目标
ETF募集失败或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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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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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目标
ETF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
ETF暂停交易或赎
回、目标
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
则发生较大变化、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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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
额级差;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
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
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基
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
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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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元)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
<
100万
1.20%
0%
100万

M<500万
0.80%
500万

M<1000万
0.30%
M
≥10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基金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0.50%
Y≥30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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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
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元
申购份额=
9,881.42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