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 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出 日期 : 2021 年 11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933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定期 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 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5 月 2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 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 换转入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 换转出业务。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A 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334 01416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转入、转 是 是 换转出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 和 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 18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含该日)至 2021 年 1 2 月 22 日 (含该日)期间的 20 个工作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 如本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本基金自 2021 年 1 2 月 23 日 将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不开放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 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6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申购业务 4 .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 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 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4 .2 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2%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1.20 %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日常赎回业 务 5 .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2 赎回费率 ( 1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 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 N < 30 日 0.75% 30 日 ≤ N < 365 日 0.50% 365 日≤ N < 730 日 0.25 % N ≥ 73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日常转换业务 6 .1 转换费率 自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 ,下同 )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 务。 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用正常收取;转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免予收取; 转出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享受 0.1 折优惠 ; 转入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 如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不为 0 ,则转换申购补差费免予收取,如转出基金前端申 购费为 0 ,则转换申购补差费享受 0.1 折优惠 ;转入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无转换 申购补差费用。当转换金额达到转入基金收取固定费用的标准,则不享受基金转 换申购补差优惠,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转换费用 。 6 .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2.1 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本基金仅开通与富国旗下部分自 TA 基金之间 的基金转换业务, 请详见 2021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 道进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2 转换业务规则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以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直销柜台和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2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 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 后在直销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 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7. 基金销售机构 7 .1 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7 .2 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2021 年 11 月 2 5 日 起,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 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 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 21 年 11 月 9 日发布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 .gov.cn/fund )和本公司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上的《 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相关资料。 ( 4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 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 5 )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 6 )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或拨 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 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均 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 7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 0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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