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混合A :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混合A :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一年 十 一 月 重要提示 睿远 稳进 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已于 20 21 年 11 月 1 0 日 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注册 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 21 】 3609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本基金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投资过程 中的操作风险 , 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 , 以及 本基金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 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以 1.0 0 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试点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 的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 风险揭示 ”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 股票 。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 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 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对于每份 认购 / 申购的 基金份额 设置 2 年 锁定期限, 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进入开放持 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睿远 稳进 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睿远 稳进 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睿远 稳进 配置 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 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 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托管 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睿远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睿远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 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 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 日 次 2 年的年度对日 的 前一日(即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若 该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6 、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 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 开放持 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 可以 不开放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 4 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 《 业务规则 》 :指《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 6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7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或简称“ A 类份额” 4 8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简称“ C 类份额” 4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0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 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2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5 3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5 、 元: 指人民币元 5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1 、 规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 规定 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4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 4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 2018 年 1 0 月 2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设立睿远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168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 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祝彬涵 联系电话: 400 - 920 - 1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比例( % ) 出资方式 陈光明 5500 55 .00 % 货币 傅鹏博 1200 12 .00 % 货币 刘桂芳 750 7.5 0 % 货币 林敏 499 4.99% 货币 赵枫 499 4.99% 货币 上海怡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50 4.5 0 % 货币 上海洵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31.99 4.3199% 货币 上海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50 3.5 0 % 货币 上海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0.01 3.2001%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成员基本情况 刘桂芳女士 ,董事长 , 经济学 硕士,高级会计师 。 曾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 机构 监管处处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等职务, 担任中国证券业 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被授予上海市领军 人才称号,在合规与风险管理 等 领域 拥有 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陈光明 先生 ,董事, 工学硕士 。 曾任 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 记、董事长,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总裁助理, 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敏先生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特许金融分析师 。 曾任 招商 银行总部财富管 理部和零售银行部财富产品负责人,负责公私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产品的 研究开发、客户配置与服务工作,在境内外财富管理行业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 经验。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 1997 年至今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主 任、副教务长、副院长兼中方教务长 。 1988 年至 199 3 年 期间担任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助理院长、副院长 。 王晓荷女士,独立董事 , 硕士。现任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 曾 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监事长 。 杨晓女士,独立董事 , 硕士。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曾 任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2 、 监事基本情况 吴非先生, 权益 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 国信证券公用事业研究员,中信证券电力及公用事业首席分析师、研究部 B 角, 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2014 年获新财富 “ 白金分析师 ” 荣 誉大奖。 3 、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陈光明 先生 , 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 董事成 员介绍) 傅鹏博先生 , 副总经理 。 (简历请参见上述 董事成 员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志雄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电脑中心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雁飞女士,督察长,硕士。曾 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 国泰君 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4 、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饶刚 先生 , 硕士 研究生。历 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1 年 5 月加入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鹏博先生、赵枫先生、朱璘先生、吴非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 负责公募权益投资业务。傅鹏博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饶刚先生、黄真先生、李武先生、杨佳木女士、吴非先生、董春峰先生担任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负责固收投资业务。饶刚先生担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同时将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将 基金资产 用于 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将 基金资产 用于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 ,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 确保产品、公司财务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 2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7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 8 )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9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 内部控制 体系 ( 1 )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 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公司基本制度是依 照外部规范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管理基础性制度,是对各项 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基础制度、合规 管理与监察稽核基础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 理制度、董事会下设相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外规要求需董事会审核的制 度等。第二个层面是公司一般管理制度,是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以公 司名义发布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指各部门 自行制 定发布并仅适用于其内部的、用以规范该部门内部管理或业务流程等规章 制度。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 )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 决策体系 : 公司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含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总经理、经理层(含其下设的各管理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 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 司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 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公司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 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监事、督察长、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构成公司的监督体系,负责 监督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针对研究业务控制,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观、独立。公司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时, 公司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机制, 研究部门根据产品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此外,建 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公司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 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 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针对交易业务控制,公司实行集中交易机制,将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和投资 执行过程分开,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必须通过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 公司交 易室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对不同 投资组合实行 “ 统一交易、统一管理 ” ,并确 保各投资组合间的利益公平。同时 , 公司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机制及科学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针对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针对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严 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保障信 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系统安全运行、硬件要求、软件使用、信息数据管理等 均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 针对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会计运营业务 隔离机制,公司层面与产品层面的财务管理相互独立,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针对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同时 与公司总经理沟通工作。公司设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对督察长负责,开展合 规、风控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强化内部检 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 . 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行长 、 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 招商银行 副行长。 1991 年加入 招商银行 ;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 招商银 行 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 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 招商银行 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 招商银行 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 招 商银行 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 年 7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 , 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 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 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86 只证券投资 基金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 “ 内控优先 ” 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办公场地与 招商银行 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 策略 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 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4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客户服务 电话 : 400 - 920 - 1000 联系人:廉迪 电话: 021 - 38173 288 传真: 021 - 3817 3 289 2 、其他 销售机构 其 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42 - 4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电话: 400 - 920 - 1000 传真: 021 - 58956329 联系人:廉洪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电话: (021) 52920000 传真: (021) 52921369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募集申请于 20 21 年 1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 3609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睿远 稳进 配置两 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 2 年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 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 、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暂停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募集 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七 、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2 亿 元 。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 八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初始 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时 缴纳认购 费,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0万元 0.80%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 3 、 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相应类别份额 的 认购费率 / ( 1 +相应类别份额 的 认购 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 1 +认购费率)= 10,000 × 0.8 0 %/ ( 1 + 0.8 0 %)= 79.37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10,000 - 79.37 =9, 9 20.63 元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 920 . 63 + 5.00 ) /1.00 = 9, 925 . 6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 925 . 63 份。 十 、 投资人 对本基金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 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00 元 (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 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未完) |